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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教師績效考核,不再用教師自己30%的工資?我的觀點很明確!

2009年開始教師實行績效工資制度。教師每月發放70%的基礎性績效工資,另外30%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年底拿出用於全校教師的績效考核。不可否認,教師實行了績效工資後,教師的工資收入確實上漲了一些。

但是由於很多一線教師無論工作幹的多麼出色,他們都無法拿回自己的30%工資,有的教師還會少掉不少。所以績效工資實行8年來,教師們頗有意見。

那麼究竟該不該拿教師自己30%的工資用於績效考核?

有的校長說,30%的獎勵性績效工資不是教師自己的錢,

而是教育局劃撥給學校用來給所有教師考核的錢,怎麼分配應該是學校自行制定。對此,有很多教師提出質疑,如果獎勵性績效工資不是教師自己的工資,那麼我每月為何只能拿到70%的工資,我的30%工資到哪裡去了?校長們的說法顯然站不住腳。

我想,不應該拿教師自己30%的工資用於績效考核。理由有這幾個:

1、如果是考核,只要教師能認真工作,按規定完成學校安排的教學任務。那麼教師拿出的30%工資就應該全部返還給教師。而不是像現在,很多教師即使教學再優秀,他們也拿不回自己的考核工資。

2、現行的績效考核方案中,將行政管理津貼、班主任津貼、骨幹教師津貼、各種加班費用等全部在教師們的績效考核工資中發放,

這顯然不合理。有教師說,這樣做不就是拿教師們自己的工資來給學校相關人員發放津貼嗎?

3、不同教師拿出的用於考核的30%工資是不同的。老教師拿出的多,年輕教師拿出的少。這也不合常理。因為既然是用於全體教師的績效考核,每位教師拿出的錢應該相同才合理。很多老教師都說,我們拿出的錢比別人多,但是拿回的卻比別人少很多。

所以教師績效工資改革勢在必行。不過,我們也欣喜的看到有些地方先走一步的績效改革方案。即用另一份績效增量工資來給教師進行績效考核,將教師自己30%的工資全部還給教師了。這種績效工資新方案確實是一個很大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