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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借款擔保卻不注意擔保期間?2018《擔保法》:當心錢要不回!

在債務糾紛中往往債權人會讓債務人提供擔保,

擔保有很多方式,主要有保證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等形式,本文主要闡述保證人一般保證的承擔責任期間問題,以便讓大家瞭解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法定期間以及在法定期間內承擔的責任範圍。

當債務人為償還債務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人,當主債務不能履行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也可以選擇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人可以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在一般保證的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
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 圖片來源於網路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錢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
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 圖片來源於網路

此外,《擔保法》第19條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由此可見,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債權人都需要在法定期間內對行使權力,

對於一般保證而言要求更加苛刻,如果不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起訴,保證人將不承擔擔保義務,而對於連帶保證,保證人的權利義務基本上和債務人是對等的,最後需要提示的是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向債務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文丨魏鵬律師 民事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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