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間,工傷的認定和劃分
文/陝西融德律師事務所 李雅潔
很多人知道,上班期間在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通常會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差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該規定,因工外出認定工傷因具備以下條件:
一員工因工外出期間,應為職工接受用人單位的指派,
二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即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因工作原因受傷亡。
具體的情況如下:
1 員工在出差或在出差回來的交通工具上以及見客戶和工作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暴力襲擊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者,也就是說職工在公司外派期間並非自己意願所發生的事故,都應屬工傷。
2 員工在出差或出差回來的交通工具上,
3 員工在出差地非直接從事工作期間,因個人原因受到傷害:如外出自行遊玩、因個人原因與他人發生爭執而受到傷害。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個人原因而受到傷害,這應都不屬於工傷。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還有許多因為受工傷而得不到賠償或補助的人,這是因為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署的書面勞動合同中,
公司認為,勞動合同中的“如發生工傷,本公司概不負責”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雙方簽字是具有法律效應的。其實這是錯誤的。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
不管怎樣,因工受傷應該申請個人工傷,準備好工傷認定申請表,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的證明材料以及醫療診斷書證明,在材料齊全的情況下,提交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作者:李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