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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車庫糾紛之一事兩議:地下車庫應該擱置爭議先行開放

定海恒大名築城的地下車庫之爭已持續一年多,開發商和業主的主張針尖對麥芒,要想調和看來希望不大,多半只能通過走法律管道來解決了。雖則如此,爭議雙方仍應做到有話好好說,

一邊各自準備打官司,一邊先把車位用起來,這樣對大家都有好處。

爭端再不可開交,總也有求同存異的空間。在這起地下車庫之爭中,雙方觀點看似嚴重對立,但同樣可以找到一些共識。比如,地下車位不管歸屬于開發商還是全體業主,

最終必定是業主租用的,無非是租金歸開發商還是歸業委會的區別,這一點想必大家都認同。另外,地下車庫閒置的時間越長,租金損失以及秩序影響也就越大,這也應該是沒有異議的。既然地下車位遲早都得交給業主使用,而打官司又難免耗費時日,何不擱置爭議先行開放?具體操作上,可以雙方約定先由物業按年計程車位,租金最終歸勝訴方所有。這樣做,社區的停車秩序就不至於因爭端而受到嚴重損害。

先行開放地下車位,業主們得以提前使用,而對開發商同樣有益無害,可謂雙贏之舉。打官司無非是一輸一贏兩種結果。先假定開發商輸,反正早交晚交都得把車位交出來,真還不如早交早主動;再假定開發商贏,到時就可以按約拿回物業先行收取的租金,顯然是出租越早得利越多。

開發商或許並不把區區租金看在眼裡,但總得看重自身的社會形象吧。

在一年多時間裡,為了阻止業主使用地下車位,又是調動大批人馬強行阻攔,又是設置各種障礙百般封堵,雖說贏得了車位的實際控制權,但也難免給人留下以強欺弱的印象。法治社會,有理無理可以法庭上見,何至於依賴叢林法則。現在勝負未定,開發商如能將車位先行交付使用,無疑是一種大氣的表現,這等於用行動給自己做了一次免費廣告。

當然,這事兒的主動權也並不完全在開發商手中。即使開發商對地下車位擁有所有權,也應按照有關規定,將三年未能出售的車位用於出租,不能長期閒置。而即使訴諸法律,也須遵循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原則,先行開放車位顯然有利於社會效果最大化。在權屬存在爭議的情況下,雙方更應該保持必要的禮讓、避免不必要的衝突,單方的強行封堵或強行闖入都可能導致矛盾激化,

一旦造成後果就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不可否認,定海恒大名築城的地下車庫之爭也暴露出房地產行業管理的短板。面對眼下的爭端,相關政府職能部門應該遵循法律精神、按照法定職責,積極主動地實施管理、進行調解,而不應一味坐等法院一錘定音。官司可以一步步走法定程式,但當務之急是先行開放地下車位,使社區的停車難問題得到及時緩解,這應該是政府部門可以有所作為的空間。

(作者:一葉扁舟)

長按二維碼關注“舟山司法”

這應該是政府部門可以有所作為的空間。

(作者:一葉扁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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