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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人偷吃會浸豬籠,男人偷吃會怎樣?每個朝代都不同

中國古代封建社會,十分注重禮法,既能約束禍害社會的賊人,也能鞏固權利中樞,國法無情,相當殘酷,而且近乎沒有人道。將酷刑排除在外,在那個注重禮法的時代,口誅筆伐都能讓人生不如死。

而且這樣的口誅筆伐多用在亂臣賊子以及無辜女子當中。

眾所皆知,在古代封建社會是施行“一夫一妻”的婚娶制度,但是也允許你納妾。所以,古代的婚娶制度對於女性來說是相當不友好的,並且,若是夫家死了,那是要守寡的,不守寡就是不遵婦道,私通更是大罪。

所以,“通☆禁☆姦”一說,古來有之。對於“通☆禁☆姦者”,不論男女都是要一併處置,只是力度不一樣罷了。《尚書》中曾經對男通☆禁☆姦者有過記述:“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西元前407年,魏國李悝以“淫奢逾制”極力主張用刑罰加以制裁,他在《法經》中規定了雜律一篇,內有“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曰淫禁。”也即是說,如果這個男的主動去與某一良家女子私通交換,

那是要“沒收”作案工具的,也就是處以宮刑,通俗點就是把你閹了。

秦朝的時候,對於犯通☆禁☆姦罪者會被處以極刑。《史記·始皇本紀》中便有:“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佚,男女絜誠。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

”大意也就是說,如果丈夫通☆禁☆姦就如同跑到別人家裡的豬圈,殺了是沒有罪的,人人得而誅之。

但是到了大明的時候就開始不允許“濫殺”了,《大明律》中曾經規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其非奸所捕獲及指奸者,勿論。”也就是說,到了大明時期,律法講求“證據”,不能你覺得人家其中一人脫了衣服就認定是通☆禁☆姦,所以“捉姦要捉雙”。

只不過,中國數千年的朝代更迭,歷朝歷代的律法也都不一樣,對於各項罪名的處罰更是不一而同,可以說這個朝代嚴苛,那個朝代放鬆。比如在大唐時期,對於犯下通☆禁☆姦罪的人的處罰在《唐律》卷二十六的記載有不一樣:“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也就是最多關你個一年半載。

不過,“通☆禁☆姦”總歸是道德問題,不僅要面對社會的口誅筆伐,如果是公眾人物或達官貴人,那對這個社會的影響就十分不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