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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人偷吃會浸豬籠,男人偷吃會怎樣?每個朝代都不同

中國古代封建社會, 十分注重禮法, 既能約束禍害社會的賊人, 也能鞏固權利中樞, 國法無情, 相當殘酷, 而且近乎沒有人道。 將酷刑排除在外, 在那個注重禮法的時代, 口誅筆伐都能讓人生不如死。 而且這樣的口誅筆伐多用在亂臣賊子以及無辜女子當中。

眾所皆知, 在古代封建社會是施行“一夫一妻”的婚娶制度, 但是也允許你納妾。 所以, 古代的婚娶制度對於女性來說是相當不友好的, 並且, 若是夫家死了, 那是要守寡的, 不守寡就是不遵婦道, 私通更是大罪。

所以, “通姦”一說, 古來有之。 對於“通姦者”, 不論男女都是要一併處置, 只是力度不一樣罷了。 《尚書》中曾經對男通姦者有過記述:“男女不以義交者, 其刑宮。 ”西元前407年, 魏國李悝以“淫奢逾制”極力主張用刑罰加以制裁, 他在《法經》中規定了雜律一篇, 內有“夫有二妻則誅, 妻有外夫則宮, 曰淫禁。 ”也即是說,

如果這個男的主動去與某一良家女子私通交換, 那是要“沒收”作案工具的, 也就是處以宮刑, 通俗點就是把你閹了。

秦朝的時候, 對於犯通姦罪者會被處以極刑。 《史記·始皇本紀》中便有:“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 防隔內外,禁止淫佚,男女絜誠。 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

妻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 ”大意也就是說, 如果丈夫通姦就如同跑到別人家裡的豬圈, 殺了是沒有罪的, 人人得而誅之。

但是到了大明的時候就開始不允許“濫殺”了, 《大明律》中曾經規定:“凡和奸, 杖八十, 男女同罪。 ”“其非奸所捕獲及指奸者, 勿論。 ”也就是說, 到了大明時期, 律法講求“證據”, 不能你覺得人家其中一人脫了衣服就認定是通姦, 所以“捉姦要捉雙”。

只不過, 中國數千年的朝代更迭, 歷朝歷代的律法也都不一樣, 對於各項罪名的處罰更是不一而同, 可以說這個朝代嚴苛, 那個朝代放鬆。 比如在大唐時期, 對於犯下通姦罪的人的處罰在《唐律》卷二十六的記載有不一樣:“和奸者, 男女各徒一年半。 ”也就是最多關你個一年半載。

不過, “通姦”總歸是道德問題, 不僅要面對社會的口誅筆伐, 如果是公眾人物或達官貴人, 那對這個社會的影響就十分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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