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鎮新建住宅燃氣工程安裝費納入房價,1月1日起試行
12月29日,湖南省發改委下發《湖南省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
(網路圖,圖文無關)
《辦法》適用於湖南省行政區域內定價機關制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的行為。所稱管道燃氣配氣價格是指燃氣經營企業通過配氣管網向終端使用者配送管道燃氣服務的價格。
所稱燃氣經營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擁有獨立管網系統及調壓儲氣等設施,具備燃氣經營能力的獨立法人企業(以下簡稱燃氣企業)。
所稱配氣管網是指將門站(接收站)管道燃氣輸送到儲氣點、調壓站和用戶的管道及配套設施系統。
《辦法》明確,管道燃氣配氣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各級定價機關按照《湖南省定價目錄》明確的許可權管理。燃氣企業原則上應將配氣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離。目前燃氣安裝、CNG和LNG銷售經營一體化的企業暫不能實現業務分離的,應當實現管道配氣業務財務核算獨立。
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總體上應遵循“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同時反映市場供求情況並兼顧消費者承受能力。即通過核定燃氣企業的准許成本,監管准許收益,考慮稅費等因素確定年度准許總收入,核定獨立的管道燃氣配氣價格。
准許成本即定價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運行維護費(含合理輸氣損耗),由定價機關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准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准許收益率計算確定。其中,准許收益率為稅後全投資收益率,按不超過7%確定。
有效資產不包括建築區劃內業主共有和專有資產;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無償接收的資產;未投入實際使用的資產;不能提供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資產;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戶收取費用形成的資產。
管道燃氣配氣價格按年度准許總收入除以核定的年度配送氣量確定。配送氣量按以下原則核定:配氣管網負荷率低於設計能力50%的,按設計能力的50%計算確定;配氣管網負荷率高於設計能力50%的,按實際配送氣量確定。
《辦法》還明確,配氣價格應定期校核,校核週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城鎮居民新建住宅,燃氣工程安裝費(即居民燃氣庭院管網和室內管道安裝費)等納入房價,不再向燃氣用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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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還明確,配氣價格應定期校核,校核週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城鎮居民新建住宅,燃氣工程安裝費(即居民燃氣庭院管網和室內管道安裝費)等納入房價,不再向燃氣用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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