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賴帳不還,是否要承擔全部訴訟費?
高某和杜某是好朋友,高某借給杜某一筆借款,兩人約定24%的利息,
對於民間借貸行為,我國規定了最高利息的標準。在借貸關係中,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利息。如果債務人和債權人既約定了利息,又約定了承擔訴訟費,那麼債務人賴帳不還時是否要承擔全部訴訟費?
在實際審判中,法官認為,24%的利息剛好是我國法律支持的利息範圍,這是屬於債務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但是對於雙方但是約定的訴訟費,這等於是變相地提高了債務的利息的一種做法,不應當得到支持。
我國利息的分界線:
1、我國合理的利息最高點是24%。
不超過24%的利息都是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的,雙方有約定了不超過了24%的利息的債權債務,
2、24%到36%的利息區域是過渡階段。
高於24%,但是不超過36%的利息區間屬於我國法律不支持也不反對的階段。債務人可以償還,也可以不用償還,法院不會強制執行。債權人不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申請該階段的利息,債務人已歸還該階段利息的,也不可以再主張退回。
3、超過36%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利息超過36%的,
在上述案例中,債權人和債務人已約定了合理利息期間的最高利息點,如果再由債務人承擔全部的訴訟費,那麼這等於變相地加大了債務人所承受的利息費用。
最後提醒:
債務人賴帳不還,依據上述情況,債權人不能主張讓對方承擔全部的訴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