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丨聚會喝酒,故意唆使、縱容酒駕發生事故,同車人或擔責
唆使駕駛人醉駕 同車人被判責
2016月11月20日淩晨,江蘇蘇州的張某、蔣某等人一起在蔣某工作處飲酒。酒後,張某明知蔣某已飲酒,仍唆使蔣某駕駛車輛,
2017年10月31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蔣某、張某危險駕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駕駛人蔣某犯危險駕駛罪,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判處車主張某犯危險駕駛罪,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在這個案例中,同車人在明知駕駛人醉酒的狀態下唆使其駕車,危害公共安全,構成危險駕駛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放任醉酒者駕車,同車人擔責
2016年8月4日,駕駛人成某醉駕搭載3名“酒友”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成某死亡、乘客受傷。
在這個案例中,3名同車人明知駕駛人成某醉酒卻抱著僥倖心理乘坐成某的車輛,
聚會喝酒4種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參加宴請中,如果飲酒出事,有4種行為同桌飲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 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製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0771-12340是自治區民意調查中心對群眾安全感開展隨機調查的電話號碼。如果您覺得公安民警的辛勤付出值得肯定,在有幸接到調查電話的情況下,請您給予我們的美麗南寧作出肯定的回答,為南寧交警點贊,為員警蜀黍點贊,您的回答與南寧的形象直接相關,您的肯定和滿意就是全市公安民警的最大工作動力。衷心感謝大家!
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4. 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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