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傳播“不正當內容“指的是哪些?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是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九節規定的一類犯罪,共5個罪名,指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組織播放淫穢物品或者組織淫穢表演,
江蘇兆錦律師事務所的張強律師做出了解答:
一、客體要件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文化娛樂製品的管理,其犯罪物件是淫穢物品。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
(一)製作淫穢物品的行為
製作淫穢物品,是指通過某種方式利用某種有形形式帶有創作性的導致淫穢物品產生乃至可見之于世的行為。
(二)複製淫穢物品的行為
所謂複製,指以印刷、複印、臨摹、拓印、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某一物品製作多份的行為。複製淫穢物品,指對已有的淫穢物品進行仿造或重複製作,使之再現。
(三)出版淫穢物品的行為
出版,指將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複製向公眾發行。
(四)販賣淫穢物品的行為
販賣淫穢物品的行為,指向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有償轉讓淫穢物品的行為。主要包括出售和交換兩種方式。
(五)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
傳播,即廣泛散佈。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是指以公開的或半公開的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廣泛散佈淫穢物品的行為。
張強律師補充:
三、主體要件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只要實施了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
四、主觀要件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淫穢物品而進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同時行為人在實施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犯罪行為時還必須具有以牟利為目的,這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不可缺少的主觀因素,只要有此目的,無論是否獲利、獲利多少均不影響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
以上就是關於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的構成要件的詳細介紹,包括客觀要件、客體要件、主觀要件、主體要件四個方面。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嚴重破壞我國的社會風氣,是現代文明社會所不容的。
並對單位判處罰金。四、主觀要件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淫穢物品而進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同時行為人在實施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犯罪行為時還必須具有以牟利為目的,這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不可缺少的主觀因素,只要有此目的,無論是否獲利、獲利多少均不影響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
以上就是關於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的構成要件的詳細介紹,包括客觀要件、客體要件、主觀要件、主體要件四個方面。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嚴重破壞我國的社會風氣,是現代文明社會所不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