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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呼和浩特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充保險相關政策,快來看看吧~

呼和浩特市日前印發了《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補充保險實施辦法》,調整了2012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充保險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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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此次是為進一步減輕參保人員大病患者的醫療負擔,根據近五年呼市城鎮職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制度運行和基金承受能力及參保人員醫療需求,為落實內蒙古自治區14部門聯合出臺的《內蒙古自治區健康扶貧工程實施意見》,切實保障大病醫療待遇而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充保險相關政策。

據介紹,此次調整進一步明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充保險基金的籌集原則和標準,將《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補充保險實施辦法》(呼人社字﹝2012﹞16號)原第三條的內容完善為: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費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應參加大額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每人每年繳費標準為100元。

有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各負擔50元。進一步明確補充保險的保大病原則,《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補充保險實施辦法》(呼人社字﹝2012﹞16號)第六條改為:人保健康公司本著“提高大病醫療保險待遇、方便參保患者就醫結算”的原則,結算參保人員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同時明確補充保險的保障範圍,將《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補充保險實施辦法》(呼人社字﹝2012﹞16號)第七條改為:參保人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就醫和甲類特殊慢性病癌症門診放化療、尿毒癥門診透析治療和器官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進入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的,
須持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證曆和社會保障卡在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醫療費用,應由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支付的,由人保健康公司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參保人員經備案後轉往外地醫療機構就醫的,
發生符合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賠付範圍的醫療費由人保健康公司與參保人員結算。

此次調整明確,修改完善補充保險賠付標準,使大病參保人員的醫療待遇進一步提高。將《呼和浩特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補充保險實施辦法》(呼人社字﹝2012﹞16號)第八條修改為住院醫療費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支付5萬元至8萬元(含8萬元)的個人負擔醫療費,

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內的診療專案和藥品費用,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賠付比例為50%。住院醫療費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支付8萬元至19萬元(含19萬元)的個人負擔醫療費和住院統籌基金累計支付超過19萬元以上部分的醫療費,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內的診療專案和藥品費用,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費賠付比例為95%。甲類特殊慢性病癌症門診放化療、尿毒癥門診透析治療、器官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支付2萬元至8萬元的個人負擔醫療費,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內的診療專案和藥品費用,大額補充保險賠付比例為50%;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支付8萬元至19萬元(含19萬元)和超過19萬元以上個人負擔部分的醫療費,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內的診療專案和藥品費用,大額補充保險賠付比例為95%。

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內的診療專案和藥品費用,大額補充保險賠付比例為50%;統籌基金年度累計支付8萬元至19萬元(含19萬元)和超過19萬元以上個人負擔部分的醫療費,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內的診療專案和藥品費用,大額補充保險賠付比例為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