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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東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所調整,標準都在這裡啦~

近日,

州政府辦公室下發關於調整黔東南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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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可持續性,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看病就醫的基本需求,根據我省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等有關政策意見,結合我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運行情況,經研究同意,對全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進行調整。

調整住院起付線標準和轉診轉院政策

調整住院起付線標準

1.正常住院起付線標準。

州內一級醫院、50張床位以下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社區醫療服務機構住院起付線標準為200元;二級醫院住院起付線標準為300元;三級醫院住院起付線標準為600元。

2.轉診轉院起付線標準。

州內辦理轉診轉院的,起付線標準按正常住院標準執行。經批准轉出統籌地外(黔東南州外)就醫住院的,住院起付線標準統一為1200元。未辦理轉診轉院審批手續的,住院合規醫療費用可納入統籌報銷,

住院起付線標準統一為1500元。

調整轉診轉院政策

1.進一步規範轉診轉院審批流程。

嚴格按照《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黔東南州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黔東南府辦函〔2016〕220號)檔要求,轉診轉院實行審批制度,

原則上實行逐級轉診轉院(急危重症除外),由協定醫院出具由主診醫師和分管院長簽字的轉診轉院通知單,經參保經辦機構同意,並辦理轉診轉院手續。轉往州級和州外就醫的,需經本州二級及以上協議醫院出具轉診轉院通知單,方可辦理轉診轉院手續。

2.調整轉診轉院醫療費用報銷個人自付比例。

從州內二級醫療機構轉州內三級醫療機構就醫或從州內往州外轉診轉院就醫,按規定程式辦理轉院手續的,住院醫療費用符合統籌基金支付的個人自付比例在轉往醫院級別規定自付比例的基礎上再增加10%。統籌區內二級及以下醫院辦理轉診轉院手續的,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時,符合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不增加個人自付比例。未辦理轉診轉院審批手續的,住院醫療費用可納入住院統籌報銷,符合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自付比例統一為50%。

具體如下:

州內二級醫院轉三級醫院合規醫療費用個人自付比例表

項 目

三級醫院

在職

退休

正常住院自付比例

17%

8.4%

辦理轉診轉院手續的自付比例

27%

18.4%

調整個人帳戶劃入比例

(一)全州在職人員(含延續繳費的退休人員)個人帳戶劃入比例:

類 別

個人繳費部分(月)

單位繳費部分(月)

劃入基數

劃入比例

劃入基數

劃入比例

40周歲以下

個人繳費基數

2%

個人繳費基數

0.8%

40周歲—50周歲以下

個人繳費基數

2%

個人繳費基數

1.2%

50周歲-60周歲以下

個人繳費基數

2%

個人繳費基數

1.4%

60周歲及以上

個人繳費基數

2%

個人繳費基數

2%

(二)全州退休人員(含提前退休人員)個人帳戶劃入比例:

年齡

劃入金額

60周歲以下

500元/年

60周歲-70周歲以下

700元/年

70周歲-80周歲以下

1400元/年

80周歲及以上

1600元/年

(三)退休人員個人帳戶劃入比例根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餘情況每兩年調整一次。

調整醫療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由原來的5萬元調整為8萬元;大額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由原來的15萬元調整為12萬元。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得再另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政策調整從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未辦理轉診轉院審批手續的,住院醫療費用可納入住院統籌報銷,符合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自付比例統一為50%。

具體如下:

州內二級醫院轉三級醫院合規醫療費用個人自付比例表

項 目

三級醫院

在職

退休

正常住院自付比例

17%

8.4%

辦理轉診轉院手續的自付比例

27%

18.4%

調整個人帳戶劃入比例

(一)全州在職人員(含延續繳費的退休人員)個人帳戶劃入比例:

類 別

個人繳費部分(月)

單位繳費部分(月)

劃入基數

劃入比例

劃入基數

劃入比例

40周歲以下

個人繳費基數

2%

個人繳費基數

0.8%

40周歲—50周歲以下

個人繳費基數

2%

個人繳費基數

1.2%

50周歲-60周歲以下

個人繳費基數

2%

個人繳費基數

1.4%

60周歲及以上

個人繳費基數

2%

個人繳費基數

2%

(二)全州退休人員(含提前退休人員)個人帳戶劃入比例:

年齡

劃入金額

60周歲以下

500元/年

60周歲-70周歲以下

700元/年

70周歲-80周歲以下

1400元/年

80周歲及以上

1600元/年

(三)退休人員個人帳戶劃入比例根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餘情況每兩年調整一次。

調整醫療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由原來的5萬元調整為8萬元;大額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由原來的15萬元調整為12萬元。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得再另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政策調整從2017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