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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師干擾高鐵發車——這和“女教師”有何關係

近日,一名安徽籍女教師干擾高鐵發車事件在網上快速流傳,

引起了人們廣泛地關注,相關的教育主管部門也迅速做出了反應,給予當事人停職檢查的處理決定。不僅如此,此事也引起了大家關於個人素質尤其是教師素質的討論。

我不想對這位當事人所做事情做太多的評論,因為我對我國關於列車方面的治安管理處罰規定不是很清楚。

只是我不大理解的是,我們一直強調新聞的客觀性,作為媒體,報導事件時當然要把事件作為報導的主要內容,但遺憾的是,有的媒體或媒體人常常把報導的重點放在當事人的身份上,以至於一件簡單的事情會引起對一種職業、一種身份的質疑。

簡單地說,這位女教師,在高鐵車站,干擾了高鐵發車,這是一種違法行為,那麼,她的這種違法行為與她是一名教師之間有什麼直接聯繫嗎?在高鐵站,她只是一個公民,她犯法了,就應該適用法律去制裁她,不能因為她是什麼身份(職務犯罪除外)而加重或減輕對她的制裁。我想,這應該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真正體現吧。

再說,

強調她是一名教師而指責她的行為,是否意味著如果她不是一名教師的話犯了這個錯就可以原諒呢?我們的法律在制裁違法犯罪行為的時候是否要依據當事的人身份分別給予處罰呢?

據說相關的教育主管部門立即組成調查組,並責令當事人停職檢查,

請問依據是什麼呢?她違反了哪條教育教學法規或是違反了勞動工作紀律?教育主管部門對社會治安案件有處罰權力嗎?

正如一個在大街上的醫生,他和大家都是一樣的,是公民,如果遇到了有需要急救的病人,他是救還是不救?很顯然,如果你不去施救,知道你是醫生的一定會罵你;但如果主動去救了,救錯了,卻又要承擔責任。其實,主觀上講,出於人道主義原則,

應該根據自己的能力去施救。但客觀上講,救與不救是自己的權利,而不是義務。

每個人,首先是一個公民,他(她)必須遵紀守法,無論他(她)是什麼身份。而我們的媒體在宣傳的時候,應該以客觀公正地報導事實為目的,執法機構在處罰違法犯罪主體的時候,更應該以法律為準繩,至於他(她)的身份,難道能淩駕於法律之上?

人治與法治的區別在於,是過分地強調人的身份和還是強調法律的尊嚴。

更應該以法律為準繩,至於他(她)的身份,難道能淩駕於法律之上?

人治與法治的區別在於,是過分地強調人的身份和還是強調法律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