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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通知,超標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生產企業要承擔責任

隨著越來越多的城市禁止摩托車上路,電動車,以其便利、價廉、方便,成了大街小巷最主要的交通工具。然而,大量電動車的上路,帶來方便快捷的同時,也導致了越來越多交通事故的發生。

分析電動車容易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大多歸咎于電動車司機沒有安全駕駛觀念,搶道、闖紅燈、逆行、非法載人現象時有發生,但很多人其實還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原因,那就是電動車本身不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的一個通知,把這個問題擺在了公眾的面前。

那麼,怎麼來界定超標電動車呢?根據2011年3月,公安部、工信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四部委聯合下發《關於加強電動車管理》的通知,依據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1999年頒佈實施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來認定電動車是否超標,

而《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中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不大於20公里,整車重量不大於40公斤,電動機功率不大於240瓦。

各位車主如果和電動車發生了交通事故,在報交警的同時,一定要記得請交警對電動車進行是否超標鑒定。

如果超標,在訴訟過程中,可以把電動車生產廠家追加為被告,這也是減少自己損失的一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