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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新規:加班超36小時企業被重罰19萬!員工務必知道這些權益

隨著有關勞動者的各項法律法規不斷健全,勞動者對於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等都能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有些權益容易被忽略。很多公司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往往從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入手,所以,我們經常能聽到一些公司實行所謂的“九九六”工作制。

有些老闆以為加班只要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就是合法的,殊不知加班時間過長,同樣違反勞動法,要被罰。勞動法新規:加班超36小時,企業被重罰19萬!員工務必知道這些權益。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加班應給予的合理補償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法規定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

根據勞動法第36條規定,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而在《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中,職工的工作時間被調整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三、特殊情況下安排勞動者加班需要遵守的規定

用人單位如果在特殊情況下,比如確實由於生產經營需要,需要勞動者加班的,要事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時間累計超過36小時的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員工出現5種情況,可以無需向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就可以直接辭職走人!

1、用人單位沒有及時支付工資、加班費、獎金等情況。

2、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3、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報酬或者勞動條件。(例如:勞動合同上簽訂是到手月薪1萬,但是到手工資是7千)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上存在違法制度,損害到勞動者的權益。

5、用人單位欺騙勞動者,威脅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更變勞動合同等情況。

不少人以為加班只要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就是合法的,甚至老闆變相隨意加班大多數人也是默默接受,就比如著名的“996”工作制。殊不知加班時間過長,同樣違反勞動法,要被罰。

案例:近日,珠海一家企業就因為趕訂單,違法延長1905名職工加班時間,被處以19萬餘元罰款。據報導,之所以才處罰19萬餘元,還是考慮到該單位對當月趕訂單需要加班事先與公司工會和員工進行了協商,未發生強迫加班的情況,尚未發生嚴重後果,以及能夠足額支付加班工資和積極配合勞動部門調查。

還是考慮到該單位對當月趕訂單需要加班事先與公司工會和員工進行了協商,未發生強迫加班的情況,尚未發生嚴重後果,以及能夠足額支付加班工資和積極配合勞動部門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