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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科目應用注意時間節點,用不好就給企業帶來稅收風險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該明細科目主要核算滿足會計上確認收入條件但不滿足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情況。

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於以後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的10個科目,會計科目及專欄設置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預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等明細科目。

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有10個專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帳內設置“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抵減”、“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等專欄。

按照財會[2016]22號《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要求,小規模納稅人只需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不需要設置上述專欄及除“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外的明細科目。也就是,沒有規定使用“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

在財會[2016]22號《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中寫到: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早於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

應將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

比如:甲企業將閒置庫房對外出租,租賃期為3年,自2017年1月1日開始,每月租金20000元,於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支付(後付租金方式),假設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對出租業務選擇一般計稅,稅率為11%。

2017年1-6月

借:應收賬款 2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8018

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982

(待轉銷項稅額=20000÷(1+11%)×11%=1982元)

注: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因此先計入“待轉銷項稅額”。

6月30日收到款項時,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11892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