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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95後竟當逃兵,戶籍備註“拒服兵役”永久字樣!可悲!可歎!

日前, 國防部徵兵辦公室下發《關於做好2018年徵兵準備工作的通知》,

部署新年度徵兵準備工作。

通知一經發佈,立即在網上刷屏。“好男兒當兵去”成為朋友圈裡的熱門話題,投身軍旅書寫精彩人生,成為廣大適齡青年普遍心聲。

然而,就在這樣一個被青春激情點燃的季節,網上一則關於對兩名拒絕服兵役新兵的處罰通告同樣刷屏了↓↓↓

在這則不長的處罰通告中,當地政府首先說明了兩名新兵拒絕服兵役的事實,然後對他們作出了嚴厲的處罰。其中令人印象最深刻的是,“在個人戶籍‘服役欄’備註‘拒服兵役 ’永久字樣”。

戶籍是什麼?那是一個人永遠的身份證明,在戶籍資訊中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樣,相當於把這段不光彩的歷史永遠地釘在人生履歷中,處罰不可謂不嚴厲!教訓不可謂不深刻!

天下興亡,匹夫有責。人生最美是軍旅,兩名自願投身軍旅的青年,僅僅因為怕苦怕累,就放棄青春的選擇,忘記出發時的誓言,最終淪為逃兵,把自己原本精彩絢爛的人生弄得灰頭土臉,可悲!可歎!

寶劍鋒從磨礪出,梅花香自苦寒來。

軍旅之所以精彩,軍人之所以備受社會尊崇,就是因為他們經受艱苦的磨礪,鍛造出了堅韌不拔的意志、敢為人先的勇氣、勇挑重擔的責任。

兩名青年因為嚮往軍營而跨進雄壯的軍旅,因為怕苦怕累而書寫了不光彩的人生,恰恰說明,軍營是強者的夢想舞臺,是有志者的事業平臺,是遠航者的出征碼頭。

你只豔羨這盛世的繁榮,卻不願用青春熱血去捍衛這繁華盛世,必將為法律所不容,

為道德所不齒!

投身軍旅,保家衛國。既是每一個適齡青年應盡的義務,也是每一個熱血青年最激昂的青春誓言。

“八一”軍旗上,寫滿鐵血榮光,也充滿無窮機遇與希望,多少仁人志士,經過軍旅的洗禮,成就了人生,書寫了輝煌!多少熱血男兒,

經過軍旅的錘煉,變得堅韌不拔,闊步人生征程!

從這個層面上來講,拒絕服兵役,既是對法律的褻瀆,也是對青春、對人生的極端不負責任;對拒絕服兵役者的嚴厲處罰,既是對法律尊嚴的捍衛,也是對那些迷失在懶散安逸世界裡迷途靈魂的挽救與警醒!

依法服兵役是法律賦予每個適齡青年的神聖使命,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去踐踏法律尊嚴!青春與軍旅相伴,無限風景在前方,切莫圖一時之安逸,遺恨終生!

拒服兵役,兵役法怎麼說?

此前,媒體也曾報導過類似事例。比如:

2011年4月,武漢市江岸區政府下發檔對張某等3人拒服兵役實施行政處罰決定,包括從2011年1月起兩年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不得對其實施招聘和錄用;公安機關不得為其辦理出境手續等內容。

2012年12月,浙江省縉雲縣壺鎮鎮宮前村17歲的小李報名參軍,後因無法適應拒絕繼續服兵役。縉雲縣人民政府作出了罰款3萬元的處罰決定。

2014年7月,江蘇丹陽青年陳某入伍後怕苦畏難拒服兵役,被罰款8萬元,取消其家屬軍屬待遇,收繳全部優待金;不得複學;兩年內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企職工及不得出國。

對於“拒服兵役”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有詳細的處罰規定。

第66條規定: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徵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情節,由所在學校作退學等處理;畢業後拒絕服現役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戰時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三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7條規定:

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役軍人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8條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本法規定的兵役工作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拒絕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對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第69條規定:

擾亂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兵役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兵役法規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保家衛國,人人有責!

本期編輯:警曉鴻

切莫圖一時之安逸,遺恨終生!

拒服兵役,兵役法怎麼說?

此前,媒體也曾報導過類似事例。比如:

2011年4月,武漢市江岸區政府下發檔對張某等3人拒服兵役實施行政處罰決定,包括從2011年1月起兩年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不得對其實施招聘和錄用;公安機關不得為其辦理出境手續等內容。

2012年12月,浙江省縉雲縣壺鎮鎮宮前村17歲的小李報名參軍,後因無法適應拒絕繼續服兵役。縉雲縣人民政府作出了罰款3萬元的處罰決定。

2014年7月,江蘇丹陽青年陳某入伍後怕苦畏難拒服兵役,被罰款8萬元,取消其家屬軍屬待遇,收繳全部優待金;不得複學;兩年內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企職工及不得出國。

對於“拒服兵役”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有詳細的處罰規定。

第66條規定: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徵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情節,由所在學校作退學等處理;畢業後拒絕服現役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戰時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三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7條規定:

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役軍人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8條規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本法規定的兵役工作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拒絕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對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第69條規定:

擾亂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兵役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兵役法規定,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保家衛國,人人有責!

本期編輯:警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