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關注」男子喝酒後坐在副駕沒開車,也被追究刑責!原因竟是……
自2011年起,醉酒駕駛以危險駕駛罪入刑以來,國家對酒駕行為的打擊一直呈現嚴厲態勢。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逐漸成為社會共識。然而,江蘇有一名男子坐在副駕駛且沒有開車,
案件回顧
日前,江蘇蘇州市虎丘區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犯罪案。這起醉駕案件的特別之處在於,不止喝酒的司機蔣某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同車的被告人張某也因犯危險駕駛罪(共犯),
酒後駕駛,撞上護欄
被告人蔣某(司機)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員;另一名被告張某(同車人)一向喜歡熱鬧,張某時不時呼朋喚友去該KTV聚餐、唱歌。
2017年11月19日晚上,張某和朋友晚飯時喝了不少酒,
於是,飲酒後的2人懷著僥倖的心理開車上了路。剛開出去沒多久,蔣某醉意上頭,汽車撞上馬路中間的護欄,隨後被交警查獲。
△圖自網路,圖文無關
共同犯罪,均系主犯
經鑒定,蔣某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206毫克/100毫升,構成醉駕。該事故造成護欄損失2100元。歸案後,被告人張某、蔣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庭審中認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被告人蔣某大量飲酒,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蔣某在道路上駕駛,蔣某和張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張某、蔣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過,兩名被告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作出以上判決。該案也是蘇州判處的首例危險駕駛共同犯罪案件。
△圖自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新聞連結:危險駕駛罪共犯
哪些情況屬於危險駕駛罪共同犯罪呢?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交警提醒,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要向駕駛員強行勸酒,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危險駕駛罪還有多種情形,比如追逐競駛等,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
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交警提醒,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要向駕駛員強行勸酒,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危險駕駛罪還有多種情形,比如追逐競駛等,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