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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課堂」工傷保險再出重大政策,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全部納入制度保障(附官方全文)

法律援助 在你身邊

近日,人社部等六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將在各類工程建設專案中流動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保障。

重申原有政策

《通知》重申了2014年12月人社部、住建部、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的主要政策,

要求進一步健全按專案參加工傷保險長效工作機制,全面啟動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按專案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確保在各類工地上流動就業的農民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保障。

結合行業特點

《通知》結合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專案特點,提出針對性要求,明確可以按照專案或標段的建築安裝工程費(或工程合同價)的一定比例參保繳費,

對工程總造價大、機械化程度高、人工成本占比較低的工程建設專案,可以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方式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杜絕“未參保,先開工”

《通知》強調,各類工程建設專案在辦理相關手續、進場施工前,均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提交施工專案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專案和標段,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要及時督促整改,即時補辦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杜絕“未參保,先開工”甚至“只施工,不參保”現象。

優化服務品質

《通知》要求,各地人社部門要為參保工程建設專案和工傷職工提供更加優質便捷的人性化服務,積極探索優化適合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登記、繳費、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等服務流程,

提供一站式服務。

各地人社、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鐵路、民航等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合力做好工程建設領域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保障工作。

新聞連結

2014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人社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做出了工傷優先,專案參保,概算提取,一次參保、全員覆蓋的制度安排,並明確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參照執行。

三年來,在各部門的協力推動以及各地共同努力下,

住建領域新開工工程建設專案參保率已達到99.73%。

累計4000多萬人次建築業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保障,有效地解決了農民工因建築事故傷害致貧返貧問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國家能源局

國家鐵路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關於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水利(水務)廳(局)、能源局、各地區鐵路監管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建築業農民工工傷權益保障問題。2014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制定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以下簡稱《意見》),做出了工傷優先,專案參保,概算提取,一次參保,全員覆蓋的制度安排,並明確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參照執行。三年來,在各部門的協力推動以及各地共同努力下,住建領域新開工工程建設專案參保率已達到99.73%,累計4000多萬人次建築業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保障。部分地區結合實際一併推動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為全面推開創造了條件。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深入落實《意見》要求,加大力度將在各類工程建設專案中流動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保障,現就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以下簡稱交通運輸等行業)工程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增強做好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再次強調要“建立健全與建築業相適應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方式,大力推進建築施工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明確了做好建築行業工程建設專案農民工職業傷害保障工作的政策方向和制度安排。各地要在進一步健全住建領域工程建設專案按專案參加工傷保險長效工作機制的同時,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按照《意見》要求,全面啟動交通運輸等行業工程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結合行業用工特點,做好參保辦法、辦理流程、保障服務等具體制度安排,確保在各類工地上流動就業的農民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保障。

二、推進形成更高水準更高效率的部門協作機制。按專案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涉及多部門職責,必須協調聯動,合力推進。在推進住建領域工程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工作中,各地普遍建立的聯席會議、聯合督查、資訊共用、經辦對接等部門協作機制,發揮了重要作用,創造積累了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各地要在現有工作基礎上,擴大協作範圍,豐富協作內容,針對交通運輸等行業工程建設專案施工管理、用工管理的特點,設計高效、便捷、管用的管理服務流程和參保約束機制,切實做到“先參保,再開工”。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各類工程建設專案在辦理相關手續、進場施工前,均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提交施工專案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專案和標段,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要及時督促整改,即時補辦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杜絕“未參保,先開工”甚至“只施工,不參保”現象。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要將施工專案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考核體系,未參保專案發生事故造成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責成工程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必要時可對總承包單位或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啟動問責程式。

三、依法合理確定繳費比例。建築施工企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不能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特別是短期雇傭的農民工,應按專案優先參加工傷保險,一般應由施工專案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按照勞動雇傭關係一次性代繳本專案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各類工程建設專案可以專案或標段為單位,按照專案或標段的建築安裝工程費(或工程合同價)的一定比例參保繳費。對人工成本占比較低的工程建設專案,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方式計算工傷保險費。對於難以確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設專案,可參照本地區社會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各統籌地區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根據當地工傷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科學合理確定費率。同時,注重發揮浮動費率作用,低保費起步,逐步實現收支平衡。

四、進一步加強督查和定期通報工作。從2017年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已將新開工專案參保率納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指標體系,定期分省通報調度。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以此為契機,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強化督查措施,提高資料的可靠性和可應用性。要在全面啟動交通運輸等行業工程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同時,將同口徑資料納入通報調度安排,並作為督查重點。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門戶網站上定期通報當地工程建設專案參保率情況,並加強與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鐵路和民航部門的資料共用。

五、著力提高經辦服務品質和管理水準。按專案參加工傷保險是適應流動用工特點做出的政策創新。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為參保工程建設專案及標段和工傷職工提供更加優質便捷的人性化服務,積極探索優化適合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登記、繳費、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等服務流程,開闢綠色通道、專門視窗等,提供一站式服務。要最大限度縮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流程、簡化手續,力爭實現施工企業辦理參保繳費備案當日辦結,避免因辦理專案參加工傷保險而影響工程開工進度。施工專案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台賬,對專案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施工人員發生工傷後,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係,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係。對在工地內發生、事實清楚、當事雙方無爭議的工傷案件實行“快認快結”,一般應當在1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在參保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建築施工企業要保證工傷職工醫療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間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後工傷職工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各部門按照《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3號),指導建築施工企業積極開展工傷預防宣傳和培訓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門、行業協會、施工企業等多層次的培訓體系,不斷提升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意識,控制和減少工傷發生。對積極開展工傷預防,有效減少工傷發生的專案承包單位,符合條件的,要優先落實浮動費率政策。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鐵路、民航等部門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合力做好工程建設領域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保障工作。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18年1月2日

交通運輸部

水利部

國家能源局

國家鐵路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關於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水利(水務)廳(局)、能源局、各地區鐵路監管局、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建築業農民工工傷權益保障問題。2014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制定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以下簡稱《意見》),做出了工傷優先,專案參保,概算提取,一次參保,全員覆蓋的制度安排,並明確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參照執行。三年來,在各部門的協力推動以及各地共同努力下,住建領域新開工工程建設專案參保率已達到99.73%,累計4000多萬人次建築業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保障。部分地區結合實際一併推動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為全面推開創造了條件。為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深入落實《意見》要求,加大力度將在各類工程建設專案中流動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保障,現就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以下簡稱交通運輸等行業)工程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增強做好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再次強調要“建立健全與建築業相適應的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方式,大力推進建築施工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明確了做好建築行業工程建設專案農民工職業傷害保障工作的政策方向和制度安排。各地要在進一步健全住建領域工程建設專案按專案參加工傷保險長效工作機制的同時,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按照《意見》要求,全面啟動交通運輸等行業工程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結合行業用工特點,做好參保辦法、辦理流程、保障服務等具體制度安排,確保在各類工地上流動就業的農民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保障。

二、推進形成更高水準更高效率的部門協作機制。按專案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涉及多部門職責,必須協調聯動,合力推進。在推進住建領域工程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工作中,各地普遍建立的聯席會議、聯合督查、資訊共用、經辦對接等部門協作機制,發揮了重要作用,創造積累了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各地要在現有工作基礎上,擴大協作範圍,豐富協作內容,針對交通運輸等行業工程建設專案施工管理、用工管理的特點,設計高效、便捷、管用的管理服務流程和參保約束機制,切實做到“先參保,再開工”。

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各類工程建設專案在辦理相關手續、進場施工前,均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提交施工專案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專案和標段,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要及時督促整改,即時補辦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杜絕“未參保,先開工”甚至“只施工,不參保”現象。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要將施工專案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考核體系,未參保專案發生事故造成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責成工程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必要時可對總承包單位或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啟動問責程式。

三、依法合理確定繳費比例。建築施工企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不能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特別是短期雇傭的農民工,應按專案優先參加工傷保險,一般應由施工專案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按照勞動雇傭關係一次性代繳本專案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各類工程建設專案可以專案或標段為單位,按照專案或標段的建築安裝工程費(或工程合同價)的一定比例參保繳費。對人工成本占比較低的工程建設專案,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方式計算工傷保險費。對於難以確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設專案,可參照本地區社會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各統籌地區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根據當地工傷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科學合理確定費率。同時,注重發揮浮動費率作用,低保費起步,逐步實現收支平衡。

四、進一步加強督查和定期通報工作。從2017年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已將新開工專案參保率納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發展指標體系,定期分省通報調度。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以此為契機,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強化督查措施,提高資料的可靠性和可應用性。要在全面啟動交通運輸等行業工程建設專案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同時,將同口徑資料納入通報調度安排,並作為督查重點。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門戶網站上定期通報當地工程建設專案參保率情況,並加強與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鐵路和民航部門的資料共用。

五、著力提高經辦服務品質和管理水準。按專案參加工傷保險是適應流動用工特點做出的政策創新。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為參保工程建設專案及標段和工傷職工提供更加優質便捷的人性化服務,積極探索優化適合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登記、繳費、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等服務流程,開闢綠色通道、專門視窗等,提供一站式服務。要最大限度縮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流程、簡化手續,力爭實現施工企業辦理參保繳費備案當日辦結,避免因辦理專案參加工傷保險而影響工程開工進度。施工專案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施工期內督促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建立職工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台賬,對專案施工期內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施工人員發生工傷後,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係,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係。對在工地內發生、事實清楚、當事雙方無爭議的工傷案件實行“快認快結”,一般應當在1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在參保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建築施工企業要保證工傷職工醫療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間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後工傷職工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各部門按照《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3號),指導建築施工企業積極開展工傷預防宣傳和培訓工作,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門、行業協會、施工企業等多層次的培訓體系,不斷提升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意識,控制和減少工傷發生。對積極開展工傷預防,有效減少工傷發生的專案承包單位,符合條件的,要優先落實浮動費率政策。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鐵路、民航等部門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合力做好工程建設領域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保障工作。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