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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實際解決技術問題才可以讓你不會成為“事後諸葛亮”?

單位|恒都律師事務所 智慧財產權事業部

作者|專利無效專業組 慕丹 高級公司制合夥人

編者|恒都微信運營團隊

創造性的判斷實踐中,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確定通常被認為無關緊要而被忽視,

同時被認為帶有強烈的主觀性,有時會被確定為“效率的提高”等非常寬泛的問題,有時也會被確定為一個非常下位、非常具體的問題。筆者以前的文章中已經探討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對於創造性結論的影響(文章連結——永恆的話題——創造性之“多個區別特徵可以解決幾個技術問題?”),在此不再贅述。那麼,一個什麼樣的實際解決技術問題才是客觀準確的,
才可以避免成為事後諸葛亮?

筆者認為,發明創造中包括現象、原因和手段三個階段。現象往往表現為本申請(本專利)的最接近現有技術存在的缺陷,是需要被解決的問題,理應納入到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之中,而手段則通常是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最終解決方案,

從發明創造的正向過程來看,發明人在做出其發明時應當對其一無所知,必須避免將其納入到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之中。

即,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確定,不應太寬泛而未納入實際(具體到本申請的最接近現有技術)的缺陷(現象),同時也不應太過具體下位而包含了具體技術手段;應當是按照區別特徵實際帶來的技術效果來確定。

下面來逐一分析。

第一種情形,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被確定為上述非常寬泛的問題。

這種情形非常容易理解,即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脫離了具體案情而寬泛到“效率的提高”等類似措辭。這種技術問題很容易在三步法的第三步技術啟示的判斷中,由於其他現有技術公開了提高效率的另外一種技術手段,而被認為由於起到了相同的作用,因此可以很容易地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結合,

據此得到錯誤的創造性結論——這其實是典型的“事後諸葛亮”情形。

因此,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確定的太過寬泛是不準確的,不利於得到正確的創造性結論。

第二種情形,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中帶入了具體技術手段。

即,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被確定為非常下位、具體的一個問題,甚至已經包含了具體的技術手段,這也是不被提倡的。

下文通過一個具體案件,分析複審委員會對於該情形的主流觀點。

在第109833號複審決定(200910175855.7)中,涉案申請的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解鎖手持電子設備的方法,相對於對比檔1的區別為:

1)權利要求1是一種解鎖手持電子設備的方法,相應所有操作也都是用於實現手持電子設備的解鎖,而對比檔1是在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上對受限制功能的視覺化訪問的方法;權利要求1中是在觸敏顯示器上實現上述檢測接觸、移動圖像以及判斷圖像從第一預定位置移動到預定區域,而對比檔1中只公開了可以通過觸摸輸入進行選擇,未對上述觸摸操作的具體過程進行限定;

(2)如果在所述觸敏顯示器上移動所述僅有的一個解鎖圖像沒有導致所述僅有的一個解鎖圖像從所述第一預定位置被移動到所述觸敏顯示器上的所述預定解鎖區域,則將所述僅有的一個解鎖圖像返回到所述第一預定位置,並且將所述手持電子設備保持在所述鎖定狀態。

專利複審委員會認為:

在根據區別特徵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時,應當根據該區別特徵在發明中所達到的客觀技術效果進行確定,而不應帶有發明為解決該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所採用的技術手段的指引,例如所確定的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中不應含有全部或部分區別特徵或者包含該區別特徵的上位特徵,否則所確定的技術問題將由於已經指引了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而使得後續創造性的判斷陷入“事後諸葛亮”的誤區。例如,如果將權利要求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確定為如何在觸敏顯示器上實現上述檢測接觸、移動圖像、判斷圖像從第一預定位置移動到預定區域進而進行手持電子設備的解鎖以及如何判斷不需要解鎖的情況,則會使得後續創造性的判斷陷入“事後諸葛亮”的誤區。

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正確做法應當為根據區別特徵所帶來的技術效果來確定。具體到本申請,基於上述區別特徵(1)和(2),通過在觸敏顯示器上實現檢測接觸、移動圖像、判斷圖像從第一預定位置移動到預定區域則進行手持電子設備的解鎖,或者判斷未移動到預定區域進而或保持鎖定並將解鎖圖像返回到所述第一預定位置,例如當使用者將手持電子設備放在包裡或者口袋中時,可能因為對觸控式螢幕的觸屏或者摩擦而移動解鎖圖像,而除非這種誤操作足以使解鎖圖像移動從初始位置移動到預定解鎖區域之間的全長距離,否則解鎖圖像將自動返回到初始位置,避免誤解鎖,通過自動地將解鎖圖示返回原位,當下一次誤操作發生時,仍然需要將解鎖圖像移動全長距離才會導致設備被解鎖,其客觀上帶來了使得手持電子設備的解鎖更加便捷並有效地防止因為誤操作而解鎖設備的技術效果。

因此,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由區別特徵(1)和(2)可以確定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方案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為如何提高手持電子設備解鎖的便捷性並避免誤解鎖。

結 語

發明創造中包括現象、原因和手段三個階段。

現象往往表現為最接近現有技術存在的缺陷,是需要被解決的問題,理應納入到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之中;而手段則通常是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最終解決方案,從發明創造的正向過程來看,發明人在做出其發明時應當對其一無所知,必須避免將其納入到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之中。

對於導致缺陷(“現象”)產生的“原因”已經被最接近現有技術公開或者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所公知的情況,發明人需要做出的改進在於基於對該“原因”的認識而提出新的具體解決“手段”,此時“原因”構成解決技術問題的具體技術“手段”的約束條件,該“原因”應當被納入到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之中,以約束條件的形式而存在;而具體的技術內容或者說解決方案不應被帶入到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中。

因此,在“三步法”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時,不應帶有本發明為解決該技術問題而提出的技術解決手段的暗示或者預期,例如所確定的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中含有全部或者部分區別特徵,或者包含該區別技術特徵的上位特徵,否則所確定的技術問題將由於已經指引了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而使得後續“顯而易見”的判斷陷入“事後諸葛亮”的誤區。描述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正確做法應當為根據那些權利要求區別于現有技術的區別特徵的技術效果來確定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而對比檔1中只公開了可以通過觸摸輸入進行選擇,未對上述觸摸操作的具體過程進行限定;

(2)如果在所述觸敏顯示器上移動所述僅有的一個解鎖圖像沒有導致所述僅有的一個解鎖圖像從所述第一預定位置被移動到所述觸敏顯示器上的所述預定解鎖區域,則將所述僅有的一個解鎖圖像返回到所述第一預定位置,並且將所述手持電子設備保持在所述鎖定狀態。

專利複審委員會認為:

在根據區別特徵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時,應當根據該區別特徵在發明中所達到的客觀技術效果進行確定,而不應帶有發明為解決該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所採用的技術手段的指引,例如所確定的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中不應含有全部或部分區別特徵或者包含該區別特徵的上位特徵,否則所確定的技術問題將由於已經指引了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而使得後續創造性的判斷陷入“事後諸葛亮”的誤區。例如,如果將權利要求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確定為如何在觸敏顯示器上實現上述檢測接觸、移動圖像、判斷圖像從第一預定位置移動到預定區域進而進行手持電子設備的解鎖以及如何判斷不需要解鎖的情況,則會使得後續創造性的判斷陷入“事後諸葛亮”的誤區。

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正確做法應當為根據區別特徵所帶來的技術效果來確定。具體到本申請,基於上述區別特徵(1)和(2),通過在觸敏顯示器上實現檢測接觸、移動圖像、判斷圖像從第一預定位置移動到預定區域則進行手持電子設備的解鎖,或者判斷未移動到預定區域進而或保持鎖定並將解鎖圖像返回到所述第一預定位置,例如當使用者將手持電子設備放在包裡或者口袋中時,可能因為對觸控式螢幕的觸屏或者摩擦而移動解鎖圖像,而除非這種誤操作足以使解鎖圖像移動從初始位置移動到預定解鎖區域之間的全長距離,否則解鎖圖像將自動返回到初始位置,避免誤解鎖,通過自動地將解鎖圖示返回原位,當下一次誤操作發生時,仍然需要將解鎖圖像移動全長距離才會導致設備被解鎖,其客觀上帶來了使得手持電子設備的解鎖更加便捷並有效地防止因為誤操作而解鎖設備的技術效果。

因此,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由區別特徵(1)和(2)可以確定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方案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為如何提高手持電子設備解鎖的便捷性並避免誤解鎖。

結 語

發明創造中包括現象、原因和手段三個階段。

現象往往表現為最接近現有技術存在的缺陷,是需要被解決的問題,理應納入到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之中;而手段則通常是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最終解決方案,從發明創造的正向過程來看,發明人在做出其發明時應當對其一無所知,必須避免將其納入到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之中。

對於導致缺陷(“現象”)產生的“原因”已經被最接近現有技術公開或者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所公知的情況,發明人需要做出的改進在於基於對該“原因”的認識而提出新的具體解決“手段”,此時“原因”構成解決技術問題的具體技術“手段”的約束條件,該“原因”應當被納入到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之中,以約束條件的形式而存在;而具體的技術內容或者說解決方案不應被帶入到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中。

因此,在“三步法”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時,不應帶有本發明為解決該技術問題而提出的技術解決手段的暗示或者預期,例如所確定的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中含有全部或者部分區別特徵,或者包含該區別技術特徵的上位特徵,否則所確定的技術問題將由於已經指引了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而使得後續“顯而易見”的判斷陷入“事後諸葛亮”的誤區。描述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正確做法應當為根據那些權利要求區別于現有技術的區別特徵的技術效果來確定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