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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企業可單方終止合同 但需注意這十種特殊情形

一般情況下,在勞動合同到期的時候,用人單位是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

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也不能與勞動者終止。

依據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工會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有10種:

一、勞動合同期滿時,如果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

需等到職業健康檢查後確定無礙後才能夠終止;

二、勞動合同期滿時,如果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需待醫學觀察期結束經診斷非職業病後才可終止合同;

三、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1-4級工傷的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合同不可以終止。5-6級工傷的勞動者,

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合同經勞動者提出後可以終止。7-10級工傷的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後可以如期終止。

四、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如果在法定的醫療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期滿為止。用人單位在實際操作中,要特別注意醫療期的期限及計算。

五、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六、勞動合同期滿時,如果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只能等到退休時才可終止合同。

七、合同期滿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且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關係,必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八、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且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關係,必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九、勞動者已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且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前主流意見是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關係,必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十、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人員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任期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