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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六十二」加強和創新檢察群眾工作

加強和創新檢察群眾工作

樊奕君 | 文

1、法律目的與手段的統一:體現以人為本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創造者。每條法律規則的產生都源於一種目的,即一種事實上的動機。”司法活動是實現立法內容的活動,其目的與立法目的相一致。檢察機關作為黨領導下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即是人民司法機關,也是群眾工作機關,在堅持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同時,並須真正理解和牢固樹立群眾觀念,堅定不移、堅持不懈的做好群眾工作。

手段是為實現目的所用的工具、方式或方法,其服務於目的並且因目的而存在,當前一些檢察機關,群眾觀念不強、工作方法不多、方式簡單,並且對互聯網等新興媒體不瞭解、不熟悉,嚴重影響檢察群眾工作的開展,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檢察機關的群眾工作,不斷提高服務人民群眾的能力和水準,已成為各級檢察機關和廣大檢察人員面臨的重大而又緊迫的任務。

目的與手段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檢察機關當前的任務是正視和破解法律目的和手段之間的差距,追求群眾工作目的和手段的統一,實現從工具理性到價值理性的跨越。檢察機關要不斷創新群眾工作方法,完善群眾工作機制,堅持把以人為本、執法為民貫穿至檢察工作始終、落實到執法辦案全過程,著力提高群眾工作能力,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始終做到人民檢察為人民,更好的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的法律權益。

2、法律權益與制度的統一:表達群眾訴求

群眾工作語境下的法律權益,是指受法律保護的,在客觀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脅的群眾的生活利益。法律權益與利益相關,與法律相連,是檢察群眾工作的核心內容。

檢察機關要著力提高聯繫群眾、依靠群眾、服務群眾的能力,傾聽群眾呼聲,暢通群眾訴求表達管道,

拓寬群眾參與檢察工作的領域,聽民聲、解民情、納民意。堅持把人民群眾關注點作為檢察工作的出發點,把依靠群眾、服務群眾貫穿于執法辦案全過程,不斷提高處理群眾訴求能力,依法嚴厲打擊嚴重侵害群眾利益、影響群眾安全感的刑事犯罪,嚴肅查辦侵害民生民利的職務犯罪,堅決監督糾正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制度是權益的載體,權益的保護離不開制度的構建。檢察機關要立足檢察業務實踐,建立群眾工作長效機制,針對人民群眾不同的利益需求,選擇不同的制度設置、糾正機制和制裁手段。面向弱勢群體,立足檢察職能,建立刑事和解、被害人救助制度,化解社會矛盾,體現人文關懷。關注因案件發生導致心理障礙的當事人,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引入心理救助機制,緩解當事人心理壓力,重建生活信心。面向監外執行罪犯等特殊群體,創新管理機制,完善社區矯正法律監督聯動機制。

3、法律程式與價值的統一:實現程式正義

“法是利益的規律,和法是正義的規律,不相抵觸。利益是法所規律的目的,而正義則是法所規律的最高標準”。程式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工具和手段,程式本身具有目的性,具備獨立於程式結果的內在價值。正義的程式能夠維護程式參與者的人格尊嚴,有利於爭取社會公眾對程式的認同,樹立司法機構的權威。程式正義強調在法律程式的設計和運作中,使程式參加者獲得基本的公正對待,是衡量一項法律程式公正與否的基本尺度,體現了程式內在價值的獨立性。

程式正義受制於一個社會的法律傳統,與特定時代的政治、經濟、文化等背景相適應。在社會管理創新的要求下,檢察群眾工作的程式正義體現在四個層面。一是立案程式的目的性。立案程式是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其程式設計直接關係到偵查行為的控制模式,立案程式應以保障人權和規範偵查行為作為目的價值追求,立案的目的必須具有確定性,不能將其作為懲罰性的適用。二是偵查程式的必要性。偵查過程涉及人身權、財產權等法律權益的侵害,因此必須進行必要性限制,要求當存在數種同等有效的偵查方式時,選擇對當事人權利限制或侵害最小的一種。三是審判程式的透明性。審判活動要按照法定的程式,有步驟、有次序的進行,各方參與人參加法院審判,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上訴或申訴,檢察機關還可通過審判監督程式進行抗訴,履行其法律監督職責。四是刑罰執行程式的相稱性。不同期限的刑罰應當與罪行的嚴重程度、社會危害性相適應,通過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刑罰變更進行相稱性設置,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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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心理救助機制,緩解當事人心理壓力,重建生活信心。面向監外執行罪犯等特殊群體,創新管理機制,完善社區矯正法律監督聯動機制。

3、法律程式與價值的統一:實現程式正義

“法是利益的規律,和法是正義的規律,不相抵觸。利益是法所規律的目的,而正義則是法所規律的最高標準”。程式是實現實體正義的工具和手段,程式本身具有目的性,具備獨立於程式結果的內在價值。正義的程式能夠維護程式參與者的人格尊嚴,有利於爭取社會公眾對程式的認同,樹立司法機構的權威。程式正義強調在法律程式的設計和運作中,使程式參加者獲得基本的公正對待,是衡量一項法律程式公正與否的基本尺度,體現了程式內在價值的獨立性。

程式正義受制於一個社會的法律傳統,與特定時代的政治、經濟、文化等背景相適應。在社會管理創新的要求下,檢察群眾工作的程式正義體現在四個層面。一是立案程式的目的性。立案程式是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其程式設計直接關係到偵查行為的控制模式,立案程式應以保障人權和規範偵查行為作為目的價值追求,立案的目的必須具有確定性,不能將其作為懲罰性的適用。二是偵查程式的必要性。偵查過程涉及人身權、財產權等法律權益的侵害,因此必須進行必要性限制,要求當存在數種同等有效的偵查方式時,選擇對當事人權利限制或侵害最小的一種。三是審判程式的透明性。審判活動要按照法定的程式,有步驟、有次序的進行,各方參與人參加法院審判,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上訴或申訴,檢察機關還可通過審判監督程式進行抗訴,履行其法律監督職責。四是刑罰執行程式的相稱性。不同期限的刑罰應當與罪行的嚴重程度、社會危害性相適應,通過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刑罰變更進行相稱性設置,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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