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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觀」為了“利誘”員工加班,公司的這些“套路”太狠了!

近日,職場某社交平臺發佈了一份名為《2017年度職場熱搜話題大盤點》的報告,其中,“加班”成為職場熱詞“黑榜”的最熱話題。根據這份報告,38.3%的職場人每週要加班3~4次,54.2%的受訪者表示每週加班2~3小時,

更有25.5%的職場人表示每天都要加班。

隨著勞動者法律意識的增強和用工制度的逐步規範,一些公司想方設法讓勞動者加班的套路也隨之升級:借提供福利的心理戰術“利誘”員工自願加班。提供工作餐、報銷打車費……這些究竟是“福利”還是“心機”?

不知不覺,加了個班

“深圳有一家網路公司,下午5點半下班,晚上6點半有公司班車,沒人逼你加班,但是為了能體面地坐著一人一座的大巴回家,

大家願意主動加班1小時;6點半準備坐班車時,就會想起另一條制度:8點鐘有東來順的工作餐,樣多、管飽、有水果。想想坐班車回家還得自己做飯,那就再主動加班一小時,吃了工作餐再回家唄;8點鐘吃完工作餐準備回家,又想起一條制度:10點鐘以後打車報銷。一天干了十幾個小時,誰還有力氣擠公交?那就再主動加班兩個小時唄。這個公司特人性,從不逼著員工加班。
幹到晚上10點,打車回家。”

記者採訪了不同行業的城市白領,發現被訪者所在的公司都有一項規定:為加班到深夜的勞動者提供餐飲和交通福利。

杭州某互聯網公司劉先生表示,公司規定工作到晚上9點之後打車可以報銷,晚上10點之後還可享受免費夜宵。

北京某公關公司姜女士同樣表示,公司規定工作到晚8點之後,可以報銷打車費用。

公司“小聰明” 背後“大風險”

我國勞動法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勞動者額外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下班後,員工為了享受福利而主動選擇留在單位繼續工作,這算不算加班,企業又該不該支付加班費呢?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擁有自主用工的權力,因此可以制訂相應的規章制度。”有律師認為,為了防止勞動者濫用加班權,用人單位一般都會規定加班的申報流程。這樣一來,在加班費主張上,勞動者就比較被動。“從司法實踐上看,主張加班是最難的,如果沒有單位的加班流程,一般就不會認定是單位讓你加班。

即便拿到相應證據的影本或電子證據,如果沒有單位公章,也不具備效力。”

同時,這些用來“引誘”員工的福利,並不能代替加班費。“餐飲和交通補助,都屬於額外的福利,而加班費則是法律規定。”律師表示,用人單位看似耍了一個“小聰明”,但這個“小聰明”背後卻有很大風險,“很多勞動者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益可能被忽視掉了,因而並沒有去主張權益。而一旦有勞動者通過仲裁成功維權,將形成有示範意義的司法實踐,這樣一來,就是給用人單位敲響警鐘,警示其規範自己的行為,不然就可能付出違法的代價。”

來源 | 工人日報

本期編輯 | 張一

將形成有示範意義的司法實踐,這樣一來,就是給用人單位敲響警鐘,警示其規範自己的行為,不然就可能付出違法的代價。”

來源 | 工人日報

本期編輯 | 張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