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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勸阻吸煙猝死案”二審宣判:被告無責,不用掏錢

“電梯勸阻吸煙猝死案”備受全國關注。

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訴人田某某與被上訴人楊某生命權糾紛一案,

判決:撤銷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號民事判決;駁回田某某的訴訟請求。

去年5月,醫生楊某因在社區電梯裡勸一名老漢不要抽煙,引發爭執,老人情緒激動心臟病發作離世。家屬將楊某告上法庭,要求40余萬元的賠償。

1

一審:

醫生被判賠償家屬1.5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因段某在電梯內吸煙問題,

導致他與楊先生發生言語爭執。在雙方的爭執被社區物業公司人員勸阻且楊先生離開後,段某猝死,該結果是楊先生未能預料到的,楊先生的行為與段某的死亡之間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但段某確實在與楊先生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受害人與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法院酌定楊先生向田女士補償1.5萬元。

因此,一審法院判處楊先生補償田女士1.5萬元,駁回田女士其它訴訟請求。田女士不服判決,發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判決支援其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要求楊先生賠償其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共計約40萬元。

2

二審:

一審適用法律有誤 楊先生不用賠償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法院認為本案屬於生命權糾紛。確定楊先生是否承擔侵權責任,關鍵是要分析楊先生對段某在電梯間吸煙進行勸阻,與段某死亡的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楊先生是否存在過錯。

楊先生勸阻段某吸煙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於正當勸阻行為。在勸阻段某吸煙的過程中,楊先生保持理性平和勸阻,

雙方之間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和拉扯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楊先生對段某進行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

楊先生勸阻段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死亡的結果,段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結果下發生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楊先生勸阻段某吸煙行為與段某死亡的後果是先後發生的,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楊先生沒有侵犯段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楊先生此前不認識段某,也不知道段某有心臟病史並做過心臟搭橋手術,勸阻段某吸煙是履行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不存在加害段某的故意。而且楊先生在得知段某突發心臟疾病後,及時發揮專業技能對段某積極施救,楊先生對段曉麗的死亡無法預見,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沒有過錯

因此,楊先生對段某在電梯間吸煙欲加以勸阻的行為與段某死亡的結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楊先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判決以段某確實在與楊先生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為由,判決楊先生補償田女士1.5萬元,適用法律錯誤。楊先生勸阻吸煙合法正當,一審法院判決楊先生分擔損失,讓正當行駛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不利於促進社會文明。法院對該項判決予以糾正。

楊先生稱,他考慮田女士不幸失去親人,願意對田女士捐贈一定費用,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處理。

3

對話當事人

記者:二審判決結果出來後你有什麼感受?

楊先生:感覺這個判決公平公正。官司終於結束了,心理上的壓力能減輕一些,因為這畢竟是個官司,一直在身上背著也不是個事兒。

記者:但老人的離世畢竟對家屬帶來一定情感上的傷害。

楊先生:真的是想不到的一個意外,對老人家屬我也很理解,,這次判決後有什麼打算?

楊先生:前段時間也與老人家屬溝通過,出於人道主義,向他們捐贈一萬元,已把錢交給律師了,讓律師轉交給對方。

記者:以後在公共場所裡見到有人吸煙還會勸阻嗎?

楊先生:我覺得不僅是控煙吧,不文明的行為提醒一下也沒有啥過錯,提醒還是應該提醒的,這次真的純屬意外,我也沒想到會有這樣一種結果。但今後遇到在公共場所吸煙等不文明行為,大家該提醒(還是)提醒,我們的出發點是好的。不能因為出現一些想不到的結果就因此誰都不去做了,這也是不對的,否則公共場所吸煙沒人勸阻了、老人跌倒了沒人扶了……這是一個越來越不好的風氣,你認為對的事情那就應該堅持去做。

4

鄭州中院

關於田某某訴楊某生命權糾紛一案

答記者問

記者:楊某為什麼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鄭州中院負責人:本案屬於生命權糾紛,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確定楊某應否承擔侵權責任,關鍵是要分析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間吸煙進行勸阻與段某某死亡的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楊某是否存在過錯。對此具體分析如下:

一、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於正當勸阻行為。在勸阻段某某吸煙的過程中,楊某保持理性,平和勸阻,雙方之間也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和拉扯行為,本案中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對段某某進行過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

二、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結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的後果是先後發生的,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三、楊某沒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楊某此前不認識段某某,也不知道段某某有心臟病史並做過心臟搭橋手術,其勸阻段某某吸煙是履行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不存在加害段某某的故意,而且楊某在得知段某某突發心臟疾病後,及時發揮專業技能對段某某積極施救。楊某對段某某的死亡無法預見,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沒有過錯。

綜上,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間吸煙予以勸阻的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結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楊某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記者: 楊某沒有上訴,二審法院直接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鄭州中院負責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後,楊某未上訴,但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應予直接改判。主要理由是,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對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勵,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鄭州市有關規定,市區各類公共交通工具、電梯間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吸煙。該規定的目的是減少煙霧對環境和身體的侵害,保護公共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文明、衛生城市建設,鼓勵公民自覺制止不當吸煙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本案中,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予以勸阻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一審判決判令楊某分擔損失,讓正當行使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於促進社會文明,不利於引導公眾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因此,二審法院依法直接改判。

記者:本案給社會的啟示是什麼?

鄭州中院負責人:每一起社會公眾高度關注的熱點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用的法治公開課,本案要告訴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是每個公民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對這種合法正當行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護,司法審判永遠是社會正能量的守護者!

因此,楊先生對段某在電梯間吸煙欲加以勸阻的行為與段某死亡的結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楊先生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一審判決以段某確實在與楊先生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為由,判決楊先生補償田女士1.5萬元,適用法律錯誤。楊先生勸阻吸煙合法正當,一審法院判決楊先生分擔損失,讓正當行駛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不利於促進社會文明。法院對該項判決予以糾正。

楊先生稱,他考慮田女士不幸失去親人,願意對田女士捐贈一定費用,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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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當事人

記者:二審判決結果出來後你有什麼感受?

楊先生:感覺這個判決公平公正。官司終於結束了,心理上的壓力能減輕一些,因為這畢竟是個官司,一直在身上背著也不是個事兒。

記者:但老人的離世畢竟對家屬帶來一定情感上的傷害。

楊先生:真的是想不到的一個意外,對老人家屬我也很理解,,這次判決後有什麼打算?

楊先生:前段時間也與老人家屬溝通過,出於人道主義,向他們捐贈一萬元,已把錢交給律師了,讓律師轉交給對方。

記者:以後在公共場所裡見到有人吸煙還會勸阻嗎?

楊先生:我覺得不僅是控煙吧,不文明的行為提醒一下也沒有啥過錯,提醒還是應該提醒的,這次真的純屬意外,我也沒想到會有這樣一種結果。但今後遇到在公共場所吸煙等不文明行為,大家該提醒(還是)提醒,我們的出發點是好的。不能因為出現一些想不到的結果就因此誰都不去做了,這也是不對的,否則公共場所吸煙沒人勸阻了、老人跌倒了沒人扶了……這是一個越來越不好的風氣,你認為對的事情那就應該堅持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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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中院

關於田某某訴楊某生命權糾紛一案

答記者問

記者:楊某為什麼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鄭州中院負責人:本案屬於生命權糾紛,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確定楊某應否承擔侵權責任,關鍵是要分析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間吸煙進行勸阻與段某某死亡的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楊某是否存在過錯。對此具體分析如下:

一、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於正當勸阻行為。在勸阻段某某吸煙的過程中,楊某保持理性,平和勸阻,雙方之間也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和拉扯行為,本案中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對段某某進行過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

二、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結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的後果是先後發生的,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三、楊某沒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楊某此前不認識段某某,也不知道段某某有心臟病史並做過心臟搭橋手術,其勸阻段某某吸煙是履行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不存在加害段某某的故意,而且楊某在得知段某某突發心臟疾病後,及時發揮專業技能對段某某積極施救。楊某對段某某的死亡無法預見,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沒有過錯。

綜上,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間吸煙予以勸阻的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結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楊某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記者: 楊某沒有上訴,二審法院直接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鄭州中院負責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後,楊某未上訴,但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應予直接改判。主要理由是,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對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勵,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鄭州市有關規定,市區各類公共交通工具、電梯間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吸煙。該規定的目的是減少煙霧對環境和身體的侵害,保護公共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文明、衛生城市建設,鼓勵公民自覺制止不當吸煙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本案中,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內吸煙予以勸阻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一審判決判令楊某分擔損失,讓正當行使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於促進社會文明,不利於引導公眾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因此,二審法院依法直接改判。

記者:本案給社會的啟示是什麼?

鄭州中院負責人:每一起社會公眾高度關注的熱點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用的法治公開課,本案要告訴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是每個公民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對這種合法正當行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護,司法審判永遠是社會正能量的守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