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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電梯勸阻吸煙猝死案”審判細節曝光

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訴人田某與被上訴人楊某生命權糾紛一案,二審判決:撤銷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對田某訴楊某生命權糾紛一案作出的一審民事判決;駁回田某的訴訟請求。

至此,這起備受社會關注的、曾經在全國沸沸揚揚的“電梯勸阻吸煙猝死案”終於畫上了句號。

圖為庭審現場。冀天福 攝

電梯吸煙 遇勸阻事後猝死

段某有心臟病史,2007年做過心臟搭橋手術。

楊某是鄭州市某醫院的醫生。

事發時,他的妻子即將臨盆。

作為醫生,楊某深知抽二手煙的危害,在醫院他常勸阻病人。在公共場合,有朋友在密閉空間抽煙,他也會勸上幾句。就是自己有時參加和親朋好友的聚會,他也經常會提醒在場的抽煙者“有小孩在”,讓他們滅掉香煙或者換個地方抽,這種要求從來沒有遭到過拒絕。

2017年5月2日9時24分許,段某與楊某先後進入鄭州市金水區某社區的5號樓1單元電梯內,

因段某在電梯內吸煙,電梯內煙味很濃,出於職業敏感,楊某上前進行勸阻。

隨後,二人發生言語爭執。

段某與楊某走出電梯後,仍有言語爭執。雙方被物業工作人員勸阻後,楊某離開去取快遞,段某同物業工作人員進入物業公司辦公室,後段某心臟病發作猝死。

根據該社區監控視頻顯示內容,事件發生過程中,段某情緒較為激動,並隨著時間的推移情緒激動程度不斷升級;楊某在整個過程中,

情緒相對比較冷靜、克制;二人只有語言交流,無拉扯行為,無肢體衝突。經核算,三段監控視頻中顯示出楊某與段某接觸時長不足5分鐘。

對段某的家人來說,5月2日是不忍回顧的一天。69歲的段某,雖然曾有過心臟病史,但事發當天身體並無大礙,僅因抽煙問題與楊某發生爭執,誘發心臟病離世,這讓家人很難接受。

事情發生後,段家人覺得,楊某的勸阻行為已經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所以才導致了段某的猝死。他們甚至懷疑,爭執期間,楊某用髒話侮辱了老人,最終導致其心臟病發作,應對段某家人作出賠償。

隨後,段某的家屬田某向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楊某承擔40余萬元的民事賠償。

一審判決 被告給予適當補償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田某的丈夫段某因在電梯內吸煙問題,導致與楊某發生言語爭執,

在雙方的爭執被社區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勸阻且楊某離開後,段某猝死,該結果是楊某未能預料到的,楊某的行為與段某的死亡之間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但段某確實在與楊某發生言語爭執後猝死。

金水區法院遂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根據公平原則,判決:楊某補償田某15000元,駁回田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社會譁然,各界反映不一。

網友@碎厘 說,“法律的意義是維護公平公正,而不是偏向弱勢”,讓勸阻吸煙的醫生承擔侵權責任,“讓社會寒心”。

本案,該不該賠償?以社會常識論,電梯內不能吸煙,予以勸阻,無可厚非,但勸阻方式仍然須適當。如果語言粗暴傷人造成損害,屬於有過錯有責任;如果語言理性得體,屬於無過錯無責任。本案中,勸阻與爭執語言,因老人去世,死無對證,已無法查清。

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根據媒體報導的案件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楊某勸阻吸煙的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於正當勸阻行為。根據衛生部出臺《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不少網友都對此表示支持,認為彼此都有義務在公共場合勸阻抽煙者。

@錦州見習律師-小奇哥 表示:“侵權責任法講究的是有過錯,而不是存在損害結果。勸阻吸煙並不具有過錯也不是危害行為,同時善意的被告也無法預知會有意外發生,應該判決不承擔侵權責任。”

河南子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博認為,本案適用公平責任不合適。因為公平責任的前提,是查清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予以分擔損失,而本案本是過錯歸責案件,在因證據不足無法查清過錯的情況下,而認定雙方均無過錯,不合事實,而且行為人楊某的行為與損害後果間根本沒有任何的因果關係。

但在一審法院判決後,原告一審代理律師卻堅持認為:“一審判決有點不合適,制止行為沒有錯,可持續5分鐘,還是在物業勸阻下離開,這就不正常了。”

而原告田某也不服一審判決,認為一審法院適用公平原則錯誤,事實上楊某存在過錯,楊某的行為與段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應當承擔一般侵權責任,向鄭州中院提出了上訴。

二審判決 被告不擔責不掏錢

鄭州中院於2017年11月1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雙方圍繞楊某與段某去世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展開辯論。

楊某的委託代理人、河南風向標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老人心臟病突發,是其自身存在的疾病,並非楊某所致,也非楊某可預料的。根據有關規定,楊某在自己所處的環境遭到污染後積極行使了自己作為公民的監督權利,這種行為並不會造成死亡的結果。反倒是老人在明知自己有心臟病的情況下,任由自己情緒激動,將本來是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釀成了悲劇。

段某的家屬認為,電梯運行是很短暫的過程,如果說楊某認為抽煙對其造成侵害,電梯到達一樓後他可以選擇自行離開,但事實上雙方在電梯內進行了2分鐘的爭吵。

鑒於案件情況複雜等原因,二審開庭後,法院沒有當庭作出宣判。

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楊某勸阻段某在電梯內吸煙的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於正當勸阻行為。在勸阻段某吸煙的過程中,楊某保持理性,平和勸阻,其與段某之間也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和拉扯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對段某進行過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楊某沒有侵害段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其勸阻段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死亡的結果。

段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段某吸煙行為與段某死亡的後果是先後發生的,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楊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鄭州中院認為: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前提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且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而本案中楊某勸阻吸煙行為與段某死亡結果之間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一審法院判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適用公平原則判決楊某補償田某15000元,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鄭州中院還認為,雖然一審法院判決後,楊某沒有上訴,但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為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對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勵,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而且,根據鄭州市有關規定,市區各類公共交通工具、電梯間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吸煙。該規定的目的是減少煙霧對環境和身體的侵害,保護公共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文明、衛生城市建設,鼓勵公民自覺制止不當吸煙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楊某對段某在電梯內吸煙予以勸阻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一審判決判令楊某分擔損失,讓正當行使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於促進社會文明,不利於引導公眾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一審判決判令楊某補償田某15000元錯誤,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基於此,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宣判:認定楊某不擔責。

為了進一步使社會公眾全面瞭解案件的有關情況及二審裁判的事實和理由,案件宣判後,鄭州中院還適時地召開了新聞發佈會,對社會普遍關注的幾個問題進行了現場答疑。

對田某來說,二審判決確實是宣告了他們徹底的“失敗”。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他們表示,家人對二審判決結果仍然很難理解,他們依然覺得老人的死和楊某有關係,“別管是1%的責任也好,他肯定是有責任的。就算不能有責任,因果關係有沒有?”

對此,張博律師認為,其實在因果關係的認定上,二審法院與一審法院保持了一致。

鄭州中院認為,楊某的勸阻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於正當勸阻行為。而且整個勸阻過程中,楊某沒有與段某發生肢體衝突和拉扯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對段某進行過呵斥或其他不當行為。段某在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勸阻行為與死亡結果是先後發生的,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被告感言 對不文明行為仍要提醒

二審判決後,楊某獲得了絕大部分人的支持和聲援。許多媒體稱,勸阻不文明行為應當得到鼓勵,此案的社會意義被不斷放大,但楊某卻高興不起來。

因為事情發生後,楊某自己的生活完全被打亂了,面對洶湧的輿論和接連的訴訟,他疲于應付。他還怕在老家的父母擔心,關於這件事,楊某沒跟他們講太多,敷衍了過去。

楊某的一審代理律師回憶楊某拿著一審法院傳票找上門的情景:“他看上去就很嚴肅,心情沉重。”律師當時就意識到,在旁人眼中的這場“意外”對眼前這個中年男人造成了多大的困擾。

二審宣判後,有媒體又對楊某進行了現場採訪:

記者:這個事情發生後,你周圍的人如何看待?

楊某:大家都理解這個事,因為正常情況下勸阻,不會出現嚴重後果。只有這麼嚴重的疾病,才會導致嚴重的後果。

記者:這件事對你的生活有沒有造成影響?

楊某:有影響,我心理上肯定有一點壓力,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影響。特別是聽到別人的議論的時候。

記者:二審判決結果出來後你有什麼感受?

楊某:我感覺這個判決公平公正。官司終於結束了,心理上的壓力能減輕一些,因為這畢竟是個官司,一直在身上背著也不是個事兒。

記者:但老人的離世畢竟對家屬帶來一定情感上的傷害。

楊某:真的是想不到的一個意外,對老人家屬的心情我也很理解。說實話,對老人的離世,我是很惋惜的。

記者:一審判決時你表示認捐不認賠(補償),這次判決後有什麼打算?

楊某:前段時間也與老人家屬溝通過,出於人道主義,向他們捐贈1萬元,已把錢交給律師了,讓律師轉交給對方。

記者:以後在公共場所裡見到有人吸煙還會勸阻嗎?

楊某:還會,我一直覺得對不文明的行為提醒一下沒有啥錯,提醒還是應該提醒的,這次真的純屬意外,我也沒想到會有這樣一種結果。但今後遇到在公共場所吸煙等不文明行為,大家該提醒還是要提醒,我們的出發點是好的。不能因為出現一些想不到的結果就因此誰都不去做了,這也是不對的,否則公共場所吸煙沒人勸阻了、老人跌倒了沒人扶了……這會形成一個越來越不好的風氣,你認為對的事情那就應該堅持去做。

案後餘思

讓司法審判做正能量的守護者

老人電梯吸煙被勸後突發心臟病猝死案終審認定勸阻者無責,引起了輿論的一致好評。該判決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增進社會道德方面,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社會價值。

網友在這件事情中的態度,的確代表著一種樸素的正義觀。“不能讓好人吃虧”,這是網路持續已久的訴求。

大家都知道,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每一個正常運行的電梯內外,大家都會看到類似於“不准抽煙”的警示牌。眾所周知,電梯的空間十分狹小,在電梯內抽煙,既威脅到人的身體健康,又是火災隱患。

然而,這樣的警示就算上了牆,常常也沒有什麼大用。這難道不是一種悲哀嗎?

記者:冀天福

通訊員:薛永松

編輯:陳麗英

駁回田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社會譁然,各界反映不一。

網友@碎厘 說,“法律的意義是維護公平公正,而不是偏向弱勢”,讓勸阻吸煙的醫生承擔侵權責任,“讓社會寒心”。

本案,該不該賠償?以社會常識論,電梯內不能吸煙,予以勸阻,無可厚非,但勸阻方式仍然須適當。如果語言粗暴傷人造成損害,屬於有過錯有責任;如果語言理性得體,屬於無過錯無責任。本案中,勸阻與爭執語言,因老人去世,死無對證,已無法查清。

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根據媒體報導的案件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楊某勸阻吸煙的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於正當勸阻行為。根據衛生部出臺《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不少網友都對此表示支持,認為彼此都有義務在公共場合勸阻抽煙者。

@錦州見習律師-小奇哥 表示:“侵權責任法講究的是有過錯,而不是存在損害結果。勸阻吸煙並不具有過錯也不是危害行為,同時善意的被告也無法預知會有意外發生,應該判決不承擔侵權責任。”

河南子恒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博認為,本案適用公平責任不合適。因為公平責任的前提,是查清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予以分擔損失,而本案本是過錯歸責案件,在因證據不足無法查清過錯的情況下,而認定雙方均無過錯,不合事實,而且行為人楊某的行為與損害後果間根本沒有任何的因果關係。

但在一審法院判決後,原告一審代理律師卻堅持認為:“一審判決有點不合適,制止行為沒有錯,可持續5分鐘,還是在物業勸阻下離開,這就不正常了。”

而原告田某也不服一審判決,認為一審法院適用公平原則錯誤,事實上楊某存在過錯,楊某的行為與段某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應當承擔一般侵權責任,向鄭州中院提出了上訴。

二審判決 被告不擔責不掏錢

鄭州中院於2017年11月1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雙方圍繞楊某與段某去世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展開辯論。

楊某的委託代理人、河南風向標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老人心臟病突發,是其自身存在的疾病,並非楊某所致,也非楊某可預料的。根據有關規定,楊某在自己所處的環境遭到污染後積極行使了自己作為公民的監督權利,這種行為並不會造成死亡的結果。反倒是老人在明知自己有心臟病的情況下,任由自己情緒激動,將本來是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釀成了悲劇。

段某的家屬認為,電梯運行是很短暫的過程,如果說楊某認為抽煙對其造成侵害,電梯到達一樓後他可以選擇自行離開,但事實上雙方在電梯內進行了2分鐘的爭吵。

鑒於案件情況複雜等原因,二審開庭後,法院沒有當庭作出宣判。

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楊某勸阻段某在電梯內吸煙的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於正當勸阻行為。在勸阻段某吸煙的過程中,楊某保持理性,平和勸阻,其與段某之間也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和拉扯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對段某進行過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楊某沒有侵害段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其勸阻段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死亡的結果。

段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段某吸煙行為與段某死亡的後果是先後發生的,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楊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鄭州中院認為: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前提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且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而本案中楊某勸阻吸煙行為與段某死亡結果之間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一審法院判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適用公平原則判決楊某補償田某15000元,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鄭州中院還認為,雖然一審法院判決後,楊某沒有上訴,但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為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對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勵,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而且,根據鄭州市有關規定,市區各類公共交通工具、電梯間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吸煙。該規定的目的是減少煙霧對環境和身體的侵害,保護公共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文明、衛生城市建設,鼓勵公民自覺制止不當吸煙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楊某對段某在電梯內吸煙予以勸阻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一審判決判令楊某分擔損失,讓正當行使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於促進社會文明,不利於引導公眾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一審判決判令楊某補償田某15000元錯誤,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基於此,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宣判:認定楊某不擔責。

為了進一步使社會公眾全面瞭解案件的有關情況及二審裁判的事實和理由,案件宣判後,鄭州中院還適時地召開了新聞發佈會,對社會普遍關注的幾個問題進行了現場答疑。

對田某來說,二審判決確實是宣告了他們徹底的“失敗”。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他們表示,家人對二審判決結果仍然很難理解,他們依然覺得老人的死和楊某有關係,“別管是1%的責任也好,他肯定是有責任的。就算不能有責任,因果關係有沒有?”

對此,張博律師認為,其實在因果關係的認定上,二審法院與一審法院保持了一致。

鄭州中院認為,楊某的勸阻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於正當勸阻行為。而且整個勸阻過程中,楊某沒有與段某發生肢體衝突和拉扯行為,也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對段某進行過呵斥或其他不當行為。段某在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勸阻行為與死亡結果是先後發生的,但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被告感言 對不文明行為仍要提醒

二審判決後,楊某獲得了絕大部分人的支持和聲援。許多媒體稱,勸阻不文明行為應當得到鼓勵,此案的社會意義被不斷放大,但楊某卻高興不起來。

因為事情發生後,楊某自己的生活完全被打亂了,面對洶湧的輿論和接連的訴訟,他疲于應付。他還怕在老家的父母擔心,關於這件事,楊某沒跟他們講太多,敷衍了過去。

楊某的一審代理律師回憶楊某拿著一審法院傳票找上門的情景:“他看上去就很嚴肅,心情沉重。”律師當時就意識到,在旁人眼中的這場“意外”對眼前這個中年男人造成了多大的困擾。

二審宣判後,有媒體又對楊某進行了現場採訪:

記者:這個事情發生後,你周圍的人如何看待?

楊某:大家都理解這個事,因為正常情況下勸阻,不會出現嚴重後果。只有這麼嚴重的疾病,才會導致嚴重的後果。

記者:這件事對你的生活有沒有造成影響?

楊某:有影響,我心理上肯定有一點壓力,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影響。特別是聽到別人的議論的時候。

記者:二審判決結果出來後你有什麼感受?

楊某:我感覺這個判決公平公正。官司終於結束了,心理上的壓力能減輕一些,因為這畢竟是個官司,一直在身上背著也不是個事兒。

記者:但老人的離世畢竟對家屬帶來一定情感上的傷害。

楊某:真的是想不到的一個意外,對老人家屬的心情我也很理解。說實話,對老人的離世,我是很惋惜的。

記者:一審判決時你表示認捐不認賠(補償),這次判決後有什麼打算?

楊某:前段時間也與老人家屬溝通過,出於人道主義,向他們捐贈1萬元,已把錢交給律師了,讓律師轉交給對方。

記者:以後在公共場所裡見到有人吸煙還會勸阻嗎?

楊某:還會,我一直覺得對不文明的行為提醒一下沒有啥錯,提醒還是應該提醒的,這次真的純屬意外,我也沒想到會有這樣一種結果。但今後遇到在公共場所吸煙等不文明行為,大家該提醒還是要提醒,我們的出發點是好的。不能因為出現一些想不到的結果就因此誰都不去做了,這也是不對的,否則公共場所吸煙沒人勸阻了、老人跌倒了沒人扶了……這會形成一個越來越不好的風氣,你認為對的事情那就應該堅持去做。

案後餘思

讓司法審判做正能量的守護者

老人電梯吸煙被勸後突發心臟病猝死案終審認定勸阻者無責,引起了輿論的一致好評。該判決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增進社會道德方面,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社會價值。

網友在這件事情中的態度,的確代表著一種樸素的正義觀。“不能讓好人吃虧”,這是網路持續已久的訴求。

大家都知道,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每一個正常運行的電梯內外,大家都會看到類似於“不准抽煙”的警示牌。眾所周知,電梯的空間十分狹小,在電梯內抽煙,既威脅到人的身體健康,又是火災隱患。

然而,這樣的警示就算上了牆,常常也沒有什麼大用。這難道不是一種悲哀嗎?

記者:冀天福

通訊員:薛永松

編輯:陳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