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電梯內勸阻吸煙猝死案:是過錯責任,而非公平責任

2017年5月,楊君(化名)在電梯內見一老人馮清在抽煙,予以勸阻,

發生爭執,老人心臟病發猝死。監控顯示,電梯內對話2分鐘左右。事後,死者家屬起訴起訴楊某侵權索賠40余萬。金水區法院一審認為:在電梯內抽煙導致雙方發生語言爭執,馮清猝死,這個結果是被告未能預料到的,根據公平責任,酌定被告補償原告1.5萬元。

本案,該不該賠償?以社會常識論,電梯內不可吸煙,予以勸阻,無可厚非,但勸阻方式仍然須適當。如果語言粗暴傷人造成損害,屬於有過錯有責任,如果語言理性得體,屬於無過錯無責任。本案中,勸阻與爭執語言,因老人去世,死無對證,已無法查清,但並不能因此改變本案的性質,即是過錯侵權責任範疇,而非無過錯公平責任範疇。

一審法院思路,則越過過錯責任範疇,推定雙方沒有過錯,適用公平責任。所謂公平責任,是《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於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公平責任本質上是一種強制補償責任。在雙方沒有過錯,也沒有法律上因果關係的情況下,僅僅因存在行為上的關聯而予以分擔損失,予以衡平,頗有法院分配人道主義責任之味。

本案適用公平責任,並不合適。公平在責任的前提,是查清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

予以分擔損失,而本案本是過錯歸責案件,在因證據不足無法查清過錯的情況下,而認定雙方均無過錯,不合事實。正確的審判應是,綜合本案證據結合生活常識,確定當事人的過錯。難以確認過錯的,則根據舉證規則“誰主張、誰舉證”,來判決案件。就本案而言,以常情論,老人在電梯內抽煙,影響他人,楊君第一次勸阻吸煙,並無過錯,之後老人不服,
繼以爭吵,則此時雙方都有過錯,並意外引發了心臟病發。故老人自己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楊君亦有次要責任。換言之,對於別人抽煙,可以勸阻,但不應吵架,吵架有法律風險。故本案若以過錯責任,哪怕判決楊君承擔5%的責任,也比適用公平責任判決補償1.5萬元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