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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阻吸煙猝死案,一審判決補償1萬5,原告不服上訴,二審判賠0元

河南有個老人姓段,平生酷愛吸煙,吸了幾十年,然後就吸出了心臟病(當然不一定是吸煙導致的)。10年前,還做過心臟搭橋手術。做完了手術,老人家也沒太在意,照吸不誤。時如逝水,

不知不覺就吸到了2017年5月2日9時24分。

在那一天那一刻,段老先生一邊吸煙一邊與一位楊姓醫生,一起走進了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天驕華庭2期社區5號樓1單元電梯。在電梯內段老先生繼續吸煙,楊醫生進行了言語阻止。然後兩個人就吵起來了,可能段老先生覺得自己平步江湖這麼多年從來沒有遇到過這茬糟心事,

就在電梯裡面吸個煙,居然對面大老爺們還嘰嘰歪歪,因此大怒。走出電梯以後,段老先生繼續與楊醫生爭執,後被物業工作人員勸阻,楊醫生直接走了,楊醫生走了以後,段老先生直接死了,氣死的。後來一查,段老先生是因為氣的心臟病發作,然後死掉的。

既然人死了,那總是要有個交代的。古訓說,死者為大。社會上也流行著“誰死誰有理”的現象。所以段老先生的老伴田老太太一紙訴狀將楊醫生告上了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要求楊醫生賠償各種損失,加起來40多萬。

一審法院的判決也很乾脆,法院認為在這件事當中楊醫生並沒有什麼錯,因為段老先生在電梯裡吸煙,

楊醫生勸阻他屬於合法行為,而且勸阻的程度適當,並沒有發生什麼過激行為,整個過程很短很“融洽”,只是段老先生自己控制不住自己的爆脾氣,怒火中燒,所以病發而亡。

然而,儘管楊醫生勸阻他人在電梯裡吸煙的行為本身並無過錯,

甚至還是一樁美德,但是畢竟段老先生死了,田老太太悲傷逆流成河,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既然法條都這麼說了,索性本著公平起見,依據這一條判決楊醫生補償田老太太15000元吧。之所以用的是補償而不是賠償就是因為,楊醫生本沒有錯,只是因為段老先生死了,所以才有了補償。

一審判決以後,楊醫生並沒有什麼意見,但是田老太太不服,於是提起了上訴。今天,終審判決公佈。終審法院是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其認為楊醫生本沒有錯,既然沒有錯,那適用所謂的“公平”原則,承擔補償責任就是在扯淡。因為適用《侵權責任法》第24條的前提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且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而本案中一來,楊醫生勸阻的行為與段老先生死亡結果之間並無因果關係;二來,段老先生自己本身具有過錯,所以不能隨隨便便使用侵權責任法》第24條,各打五十大板,渾水摸魚。

並且鄭州中院毫不客氣的指出,金水區人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因此鄭州中院的終審判決是——撤銷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田老太太的訴訟請求。楊醫生賠償的金額為0元,也就是說一分錢不用賠,當然也不用補償。

所以這一起轟轟烈烈的勸阻吸煙猝死案就這樣喜大普奔的結束了,眾多網友為鄭州中院的二審判決瘋狂打call,覺得大快人心。鄭州中院在判決以後順勢召開了新聞發佈會,發佈的內容大致是,像楊醫生這樣的行為就應該鼓勵,如果這樣都需要承擔責任,那以後誰還敢勸阻別人吸煙,都這樣渾水摸魚,公序良俗還怎麼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還怎麼構建,因此即使楊醫生沒有上訴,但中院依然依法直接改判。

最後解釋一下,很多小夥伴雖然瘋狂的為鄭州中院的判決打call,但是對鄭州中院認定的楊醫生勸阻段老先生的行為與段老先生死亡之間並無因果關係的論斷表示不解,明明是楊醫生先勸阻了段老先生,然後他們就吵起來了,接著段老先生就被氣的心臟病發作,遂一命嗚呼,怎麼就沒有因果關係了?這麼說吧,其實這兩者之間具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但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舉一個老生常談的例子,比如說你去朋友的城市找他玩,他去機場接你,然後在去的途中被車撞死了,那麼在事實上他被車撞死了與你去找他玩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但在法律上這兩者之間就沒有因果關係,因為在他被撞死這件事中,你並沒有過錯。

在本案當中,雖然判決結果讓大多數人滿意,但俗話說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段老先生畢竟付出了生命的代價,為此楊醫生最後還是以捐贈的名義支付了田老太太1萬元。本案警醒世人,最好別吸煙,吸煙最好找一個沒人的地方默默的吸,如果非要在電梯裡吸,有人勸就直接滅了吧,實在不願意滅的,也要妥妥的控制住自己的小暴脾氣,否者後果不堪設想。吸煙有害健康,吸煙害人害已,如果有可能還是戒了吧。

且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而本案中一來,楊醫生勸阻的行為與段老先生死亡結果之間並無因果關係;二來,段老先生自己本身具有過錯,所以不能隨隨便便使用侵權責任法》第24條,各打五十大板,渾水摸魚。

並且鄭州中院毫不客氣的指出,金水區人民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因此鄭州中院的終審判決是——撤銷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田老太太的訴訟請求。楊醫生賠償的金額為0元,也就是說一分錢不用賠,當然也不用補償。

所以這一起轟轟烈烈的勸阻吸煙猝死案就這樣喜大普奔的結束了,眾多網友為鄭州中院的二審判決瘋狂打call,覺得大快人心。鄭州中院在判決以後順勢召開了新聞發佈會,發佈的內容大致是,像楊醫生這樣的行為就應該鼓勵,如果這樣都需要承擔責任,那以後誰還敢勸阻別人吸煙,都這樣渾水摸魚,公序良俗還怎麼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還怎麼構建,因此即使楊醫生沒有上訴,但中院依然依法直接改判。

最後解釋一下,很多小夥伴雖然瘋狂的為鄭州中院的判決打call,但是對鄭州中院認定的楊醫生勸阻段老先生的行為與段老先生死亡之間並無因果關係的論斷表示不解,明明是楊醫生先勸阻了段老先生,然後他們就吵起來了,接著段老先生就被氣的心臟病發作,遂一命嗚呼,怎麼就沒有因果關係了?這麼說吧,其實這兩者之間具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但並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舉一個老生常談的例子,比如說你去朋友的城市找他玩,他去機場接你,然後在去的途中被車撞死了,那麼在事實上他被車撞死了與你去找他玩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但在法律上這兩者之間就沒有因果關係,因為在他被撞死這件事中,你並沒有過錯。

在本案當中,雖然判決結果讓大多數人滿意,但俗話說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段老先生畢竟付出了生命的代價,為此楊醫生最後還是以捐贈的名義支付了田老太太1萬元。本案警醒世人,最好別吸煙,吸煙最好找一個沒人的地方默默的吸,如果非要在電梯裡吸,有人勸就直接滅了吧,實在不願意滅的,也要妥妥的控制住自己的小暴脾氣,否者後果不堪設想。吸煙有害健康,吸煙害人害已,如果有可能還是戒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