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 楊君(化名)在電梯內見一老人馮清在抽煙, 予以勸阻, 發生爭執, 老人心臟病發猝死。 監控顯示, 電梯內對話2分鐘左右。 事後,
本案, 該不該賠償?以社會常識論, 電梯內不可吸煙, 予以勸阻, 無可厚非,
一審法院思路, 則越過過錯責任範疇, 推定雙方沒有過錯, 適用公平責任。 所謂公平責任, 是《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於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由雙方分擔損失。 ”公平責任本質上是一種強制補償責任。 在雙方沒有過錯, 也沒有法律上因果關係的情況下, 僅僅因存在行為上的關聯而予以分擔損失, 予以衡平, 頗有法院分配人道主義責任之味。
本案適用公平責任, 並不合適。 公平在責任的前提, 是查清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 予以分擔損失, 而本案本是過錯歸責案件, 在因證據不足無法查清過錯的情況下, 而認定雙方均無過錯, 不合事實。 正確的審判應是, 綜合本案證據結合生活常識, 確定當事人的過錯。 難以確認過錯的, 則根據舉證規則“誰主張、誰舉證”, 來判決案件。 就本案而言, 以常情論, 老人在電梯內抽煙, 影響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