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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內勸阻吸煙猝死案:是過錯責任,而非公平責任

2017年5月, 楊君(化名)在電梯內見一老人馮清在抽煙, 予以勸阻, 發生爭執, 老人心臟病發猝死。 監控顯示, 電梯內對話2分鐘左右。 事後,

死者家屬起訴起訴楊某侵權索賠40余萬。 金水區法院一審認為:在電梯內抽煙導致雙方發生語言爭執, 馮清猝死, 這個結果是被告未能預料到的, 根據公平責任, 酌定被告補償原告1.5萬元。

本案, 該不該賠償?以社會常識論, 電梯內不可吸煙, 予以勸阻, 無可厚非,

但勸阻方式仍然須適當。 如果語言粗暴傷人造成損害, 屬於有過錯有責任, 如果語言理性得體, 屬於無過錯無責任。 本案中, 勸阻與爭執語言, 因老人去世, 死無對證, 已無法查清, 但並不能因此改變本案的性質, 即是過錯侵權責任範疇, 而非無過錯公平責任範疇。

一審法院思路, 則越過過錯責任範疇, 推定雙方沒有過錯, 適用公平責任。 所謂公平責任, 是《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於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由雙方分擔損失。 ”公平責任本質上是一種強制補償責任。 在雙方沒有過錯, 也沒有法律上因果關係的情況下, 僅僅因存在行為上的關聯而予以分擔損失, 予以衡平, 頗有法院分配人道主義責任之味。

本案適用公平責任, 並不合適。 公平在責任的前提, 是查清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 予以分擔損失, 而本案本是過錯歸責案件, 在因證據不足無法查清過錯的情況下, 而認定雙方均無過錯, 不合事實。 正確的審判應是, 綜合本案證據結合生活常識, 確定當事人的過錯。 難以確認過錯的, 則根據舉證規則“誰主張、誰舉證”, 來判決案件。 就本案而言, 以常情論, 老人在電梯內抽煙, 影響他人,

楊君第一次勸阻吸煙, 並無過錯, 之後老人不服, 繼以爭吵, 則此時雙方都有過錯, 並意外引發了心臟病發。 故老人自己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楊君亦有次要責任。 換言之, 對於別人抽煙, 可以勸阻, 但不應吵架, 吵架有法律風險。 故本案若以過錯責任, 哪怕判決楊君承擔5%的責任, 也比適用公平責任判決補償1.5萬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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