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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代表王雁鴻:建議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地方性立法

省人大代表王雁鴻:建議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地方性立法

河南經濟報記者 馬連華 文/圖

用心履職,當好人民群眾的代言人。第一次履職省人大代表,濮陽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農業發展服務中心主任王雁鴻就將職責帶入到本職工作中,關注的是三農中的熱點問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我今年帶來的議案題目是關於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地方性立法的建議,建議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利和義務予以明確,

明確有關職能部門在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發展中的職能和許可權。”王雁鴻告訴記者,建議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立法,希望以此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鄉村振興中,發揮越來越重要品的作用。

記者瞭解到,目前我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大量的資源性資產,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地位缺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不準確,農村集體資產產權不明晰、農村集體資產保護不嚴格、集體經濟收益分配不透明等現象普遍存在,

阻礙了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應該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屬性,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一張依法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通行證”。地方性立法可以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規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