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房產執行值得商榷
民事執行活動中,經常會碰到無證房產執行問題.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履行強制執行職責,充分尊重房屋登記的行政權力.保證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杜絕違法建築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房屋通過協助執行行為合法化.因此, 無證房產執行值得商榷.
執行程式中處置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時,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處置後可依法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暫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處置後可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通知書,
執行法院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房屋登記機的認為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並作出書面說明的,執行法院應在30日內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參照行政規章,對其說明理由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撤銷或變更協助執行通知書並書面通知房屋記機構, 理由不成立的,書面通知房屋登記機構限期按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