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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房產執行值得商榷

民事執行活動中,經常會碰到無證房產執行問題.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履行強制執行職責,充分尊重房屋登記的行政權力.保證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杜絕違法建築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房屋通過協助執行行為合法化.因此, 無證房產執行值得商榷.

執行程式中處置未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屋時,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處置後可依法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暫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執行法院處置後可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通知書, 並載明待房屋買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關手續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後, 由房屋登記機構按照協助執行如書予以登記; 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 原則上進行“現狀處置", 即處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現狀, 買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權利現狀取得房屋,

後續的產權登記事項由買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負責。

執行法院向房屋登記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房屋登記機的認為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並作出書面說明的, 執行法院應在30日內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 參照行政規章, 對其說明理由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 撤銷或變更協助執行通知書並書面通知房屋記機構, 理由不成立的, 書面通知房屋登記機構限期按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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