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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如何認定?廠房認定違章補償真就一點都沒有嗎?

違章建築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運用各種材料生產出來的具有各種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是人可以在其中進行生活或生產活動的、固定於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場所,如住宅、辦公樓、廠房、庫房等。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範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比如:南京事件,據悉,位於南京河西萬達廣場南側的“萬達天幕”,被曝是南京史上最奢華的違建。該建築竟然蓋在一條名為“福園路”的市政路上,使這條四車道的市政路成了斷頭路,對周邊居民出行形成巨大障礙。

在這裡對違章建築權屬問題展開分析,有一種觀點,認為違章建築人對違章建築物享有所有權,即使其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未經過政府部門的許可,

但其所有權的取得並不因為是違章建築而得全部否認,只是這種權利因為欠缺某些要素,所以應該是有瑕疵的所有權或者說不完全的所有權。 這種觀點對於所謂所有權的概念與意義有嚴重的曲解。所有權是一種全面的概括的佔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是一種統一的支配力,並不是佔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各項權能的簡單的量的相加。
黑格爾也說過:僅僅是部分的或暫時的歸我使用,以及部分的或暫時的歸我佔有,是與物本身的所有權有區別的。

所有權本質上是自由的,完整的所有權。從嚴格意義上講,不存在不完全的所有權或者有瑕疵的所有權一說,認為違章建築人對違章建築的享有有瑕疵的所有權也是不科學的。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雖然違章建築人對違章建築不能享有所有權,但應該享有使用權。

因為一般違章建築人建造房屋後自己都有使用,而且一般別人不得侵犯其對違章建築的佔有與使用。然而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也是不正確的。梁慧星教授認為關於使用權能,也就是所有權中的使用權能,須將其與實際生活中的“使用”一語區別開來.所謂使用,是指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對物加以利用。實際生活中物的使用人都是有使用權人,此為通常情形。但也有例外情況,那就是無權使用。而上面所認為違章建築人享有對違章建築的使用權的觀點,便是混淆了使用權能與現實生活中的“使用”一語,也是不正確的。

謂違章建築就是指未經主管部門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我認為這種觀點的不科學的。因為在指導實務中,這種觀點將會引起很大的差錯。“違章建築”僅僅表示他的建築違反了地方政府(大多為城市規劃局)的相關規定而地方政府並非立法機關,政府檔僅僅是行政法規,而並非國家法律,而認定是否是公民的合法財產,是必須依照國家的相關法律為依據的,法律上有觀點認為違章建築也是公民的合法財產,而既然是合法財產,便不得隨意沒收,當政府拆遷時,也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依據《國家賠償法》第7條規定,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認定違章建築並不是簡單的所謂未經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而動工興建的建築物,其本質上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設施。

那就是無權使用。而上面所認為違章建築人享有對違章建築的使用權的觀點,便是混淆了使用權能與現實生活中的“使用”一語,也是不正確的。

謂違章建築就是指未經主管部門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我認為這種觀點的不科學的。因為在指導實務中,這種觀點將會引起很大的差錯。“違章建築”僅僅表示他的建築違反了地方政府(大多為城市規劃局)的相關規定而地方政府並非立法機關,政府檔僅僅是行政法規,而並非國家法律,而認定是否是公民的合法財產,是必須依照國家的相關法律為依據的,法律上有觀點認為違章建築也是公民的合法財產,而既然是合法財產,便不得隨意沒收,當政府拆遷時,也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依據《國家賠償法》第7條規定,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認定違章建築並不是簡單的所謂未經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而動工興建的建築物,其本質上是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