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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如何認定違規侵佔公私財物行為

案情簡介

案例一:曹某,黨員,某國有集團公司黨委副書記。

該集團公司旗下有一家五星級酒店,曹某曾擔任該酒店總經理。曹某擔任集團公司副書記後,該酒店常年給曹某供送新鮮蔬菜、水果,並提供一些勞務服務。曹某從未給該酒店支付任何費用,其家中購買的少量物品也在賓館中報銷(合計1.5萬余元),曹某還長期借用該酒店一輛豐田SUV,供個人使用。

此外,曹某的秘書孫某(黨員)也將其購買的手錶、絲巾、大衣等高檔物品,以及妻子美容費、旅行費在該賓館報銷,

合計15萬元。

案例二:楊某,黨員,某國有企業總經理。楊某喜歡抽高檔香煙,在某煙酒店賒購17條高檔香煙(價值1.5萬元)。楊某讓單位財務人員付款後,將煙放在自己辦公室,用於所謂的“公務接待”。

案例三:李某,黨員,某縣法院民事審判庭審判員。2017年1月,李某在審理一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認識該案件被告代理人肖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同年4月,李某給肖某打電話,

提出讓肖某報銷其旅遊費用1萬元,肖某同意,於當日下午將錢交給李某。

處理建議

案例一中的曹某構成違規侵佔公私財物行為和違規佔用公物行為。案例一中的孫某和案例二中的楊某的行為屬於貪污行為。案例三中的李某構成違規侵佔公私財物行為。

評析意見

曹某違犯廉潔紀律,構成違規侵佔公私財物違紀行為和違規佔用公物違紀行為

案例一中,曹某作為國有企業領導人,無償接受酒店提供的蔬菜、水果以及勞務服務,構成《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行為;家中購買的一些物品在賓館報銷,

構成《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行為。另外,曹某長期借用酒店汽車,構成《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行為。上述違紀行為應當數錯並罰。

執紀實踐中,應注意區分《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的“違規侵佔公私財物”與第九十五條“違規佔用公物行為”的區別。第一,兩者的主觀目的不同。前者侵佔財物所有權,後者佔用公物使用權。第二,兩者侵佔的物件不同。前者侵佔的是“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包括公物和私物;後者侵佔的是“公物”,既包括“本人經管的”,也包括“非本人經管的”,但不包括“私物”。第三,行為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佔用公物時間超過六個月,應退還而不退還,或使用價值已盡或者將盡而無法退還的,應當認定為“侵佔行為”。如果侵佔的是非本人經管的公物,數額較小的,按照“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違紀處理;數額較大的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規定的貪污罪論處;如果侵佔的是本人經管的公物,直接按照貪污行為論處。

孫某違犯廉潔紀律,構成違規侵佔公私財物行為,並涉嫌貪污犯罪

案例一中,曹某的秘書孫某利用作為領導秘書的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15萬元的個人費用交由酒店報銷,其行為不僅構成《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的違規侵佔公私財物行為,同時涉案金額已構成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涉嫌貪污犯罪,應當依據紀法銜接條款,追究孫某相應的黨紀責任和法律責任。

楊某違規侵佔公私財物行為應按貪污行為論處,但不構成貪污犯罪

《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侵佔公私財物是指“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如果侵佔的是本人經管的,應當以貪污罪論處。

案例二中,楊某作為國有企業負責人,利用手中職權,購買高檔香煙供個人消費,是虛構事實、騙取公共財物的一種方式,屬於貪污行為。由於楊某涉案金額不足3萬元,尚未達到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不構成貪污犯罪,應當根據《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執紀實踐中,要注意區分侵佔公私財物違紀行為與違法行為的區別。其一,《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的違紀行為是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將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如果侵佔的是本人主管、管理和經手的公共財物,或者將個人費用由本單位報銷,則應當以貪污行為認定。其二,如果侵佔的是非本人經管的公共財物,或者將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或其他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支付報銷,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國家或國有單位公共財物的故意,數額達到《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的,同時構成貪污犯罪。其三,如果侵佔的是私人財物,可能構成《刑法》規定的侵佔罪;如果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私人提供的服務或勞務,則同時構成《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行為,嚴重的則涉嫌受賄犯罪。

李某違犯廉潔紀律,構成違規侵佔公私財物行為

案例三中,李某作為審判員,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將應當由自己支付的旅遊費用,讓相關律師支付。其行為違犯党的廉潔紀律,構成《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行為,應按相關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王希鵬 作者單位:中國紀檢監察學院)

應退還而不退還,或使用價值已盡或者將盡而無法退還的,應當認定為“侵佔行為”。如果侵佔的是非本人經管的公物,數額較小的,按照“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違紀處理;數額較大的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規定的貪污罪論處;如果侵佔的是本人經管的公物,直接按照貪污行為論處。

孫某違犯廉潔紀律,構成違規侵佔公私財物行為,並涉嫌貪污犯罪

案例一中,曹某的秘書孫某利用作為領導秘書的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15萬元的個人費用交由酒店報銷,其行為不僅構成《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的違規侵佔公私財物行為,同時涉案金額已構成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涉嫌貪污犯罪,應當依據紀法銜接條款,追究孫某相應的黨紀責任和法律責任。

楊某違規侵佔公私財物行為應按貪污行為論處,但不構成貪污犯罪

《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侵佔公私財物是指“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如果侵佔的是本人經管的,應當以貪污罪論處。

案例二中,楊某作為國有企業負責人,利用手中職權,購買高檔香煙供個人消費,是虛構事實、騙取公共財物的一種方式,屬於貪污行為。由於楊某涉案金額不足3萬元,尚未達到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不構成貪污犯罪,應當根據《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執紀實踐中,要注意區分侵佔公私財物違紀行為與違法行為的區別。其一,《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規定的違紀行為是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將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如果侵佔的是本人主管、管理和經手的公共財物,或者將個人費用由本單位報銷,則應當以貪污行為認定。其二,如果侵佔的是非本人經管的公共財物,或者將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或其他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支付報銷,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國家或國有單位公共財物的故意,數額達到《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的,同時構成貪污犯罪。其三,如果侵佔的是私人財物,可能構成《刑法》規定的侵佔罪;如果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私人提供的服務或勞務,則同時構成《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行為,嚴重的則涉嫌受賄犯罪。

李某違犯廉潔紀律,構成違規侵佔公私財物行為

案例三中,李某作為審判員,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將應當由自己支付的旅遊費用,讓相關律師支付。其行為違犯党的廉潔紀律,構成《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行為,應按相關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王希鵬 作者單位:中國紀檢監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