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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殼公寓租房:名為押一付一分期遭質疑 實為按月還款

“房租月付”“0利率”……面對蛋殼公寓給出的如此優惠條件,租房用戶不禁心動。 不過,如此優惠條件的背後,卻讓許多用戶產生了些許擔憂。上海的徐慧(化名)表示,原本以為房租是“押一付一”的支付方式,

沒想到卻是分期貸款,“幸虧我臨時有事最終選擇不租,否則,豈不是莫名其妙貸了一年的款”。

名為“押一付一” 實為按月還款

蛋殼公寓官網顯現,其是紫梧桐(北京)財物辦理有限公司旗下的高端白領公寓品牌。紫梧桐公司成立於2015年1月,

依託“互聯網+房產+金融”的發展形式,是一家以資料驅動的寓居效勞管道。2016年3月,公司完結A+輪融資,獲數千萬美元出資。

徐慧通知法治週末記者,由於有去杭州作業的方案,1月11日,她經過蛋殼公寓租下了一間房,讓她不滿的是,作業人員一直敦促她快點簽合同,還提出詳細條款在簽完之後再看就好。

無法之下,徐慧只得簽好合同,並預備依照“押一付一”的方法付出房租。此刻,徐慧發現,

“押一付一”是有其他條件的:她需再和“會分期”房租分期管道簽定一份合同去請求借款,相當於這個管道為她付出房租,而她每月把房租打給“會分期”管道。

揭露材料顯現,“會分期”是一家租房分期的互聯網金融管道,主要功能是經過租房“押一付一”打破傳統的押一付三、押一付六的交租形式,經過替租客向房東墊支房租,租客按月還款的方法,讓租客完成按月付出房租。

這讓徐慧有些憂慮:“從蛋殼公寓租的房子,卻把房租交給協力廠商管道,還是以還貸的方法,萬一提早停止租住,這筆借款又該怎麼辦?”於是,次日徐慧在辦理借款前,便與蛋殼公寓免除租房合同。

1月19日,一位不肯洩漏名字的使用者通知法治週末記者,蛋殼公寓作業人員以“五分鐘房子就沒了”敦促她交給500元訂金,後來簽定合同的時分卻發現“押一付一”實為按月還款,由於憂慮其間可能存在不知道風險,

就沒有持續租房。

為了進一步瞭解蛋殼公寓的租房形式,1月19日,法治週末記者致電蛋殼公寓客服電話,作業人員表明,“押一付一”的確是以還貸的方法收取房租:“會分期”依照合約的期限向管道付出房租,然後由租客每月準時還貸,但是並不會額定發生任何利息,並且,一旦用戶交不起房租,僅僅無法持續使用房子,並不會對個人征信發生任何影響。

法治週末記者注意到,在蛋殼公寓的官方網站上,常見問題中關於分期月付的解釋是:“蛋殼為了處理現有租房市場的痛點,為了廣大消費者得到更好的效勞,特推出‘分期月付’,用戶可選擇按月付出的方法來交納房租,享用更便捷的租房日子。”但其間,並未清晰提及“分期月付”需求辦理借款,並以還貸的方法交納房租。

租房+貸款:需事先明確告知使用者風險

記者注意到,目前,市場上有多家提供房租月付的平臺,定位於“房產+金融+互聯網公司”,以租房分期的形式打破傳統房屋租賃市場的“押一付三”模式。租房分期平臺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平臺僅提供分期服務,不提供房源,比如會分期、趣租等,使用者需要尋找房源,與房東簽訂租房合同後,再憑合同到平臺上申請租金分期;另一種是平臺提供房源,用戶只需在現有房源中挑選,即可通過平臺實現“押一付一”,如房司令等。

我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向海龍以為,以分期還貸的方法來交納房租,是房子租借仲介在租房效勞中綁縛金融效勞的成果,這需求遵從公平自願準則,假如租客情願接受該方法並能夠承擔相應危險,一起,管道在簽定合約前做到了充沛奉告、尊重用客的選擇權,那麼也無可厚非。

向海龍主張,租客與管道簽定合約前,應該清晰約好由借款管道代租客向房子租借管道支付租金,然後由租客準時向借款管道還款,一起要分外留意租房主合同與還款合同的期限、解約方法是否共同,防止出現在免除租借合同後,還需按約還款。

我國電子商務協會調停中心副主任喬聰軍表明,實際中,一些房子租借管道乃至不奉告租客,房租月付的條件是借款,出現了管道與租客間資訊不對稱的情況;此外,經過仲介管道租借房子,房主一般不會直接參加其間,而仲介管道使用租客的資訊處理借款後卻能收到必定租金,一旦仲介未準時向房主支付租金、乃至跑路時,租客不僅會晤臨著“房財兩空”的危險,並且還需持續還貸。

喬聰軍以為,現在,在簽定租房分期合約時,因資訊不對稱等原因,管道乃至存在誘導、欺詐的可能性,因而,租客最好要求房主參加其間,在管道做到真實奉告、多方主體知情的情況下,再去簽定租房合同。

目前,市場上有多家提供房租月付的平臺,定位於“房產+金融+互聯網公司”,以租房分期的形式打破傳統房屋租賃市場的“押一付三”模式。租房分期平臺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平臺僅提供分期服務,不提供房源,比如會分期、趣租等,使用者需要尋找房源,與房東簽訂租房合同後,再憑合同到平臺上申請租金分期;另一種是平臺提供房源,用戶只需在現有房源中挑選,即可通過平臺實現“押一付一”,如房司令等。

我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向海龍以為,以分期還貸的方法來交納房租,是房子租借仲介在租房效勞中綁縛金融效勞的成果,這需求遵從公平自願準則,假如租客情願接受該方法並能夠承擔相應危險,一起,管道在簽定合約前做到了充沛奉告、尊重用客的選擇權,那麼也無可厚非。

向海龍主張,租客與管道簽定合約前,應該清晰約好由借款管道代租客向房子租借管道支付租金,然後由租客準時向借款管道還款,一起要分外留意租房主合同與還款合同的期限、解約方法是否共同,防止出現在免除租借合同後,還需按約還款。

我國電子商務協會調停中心副主任喬聰軍表明,實際中,一些房子租借管道乃至不奉告租客,房租月付的條件是借款,出現了管道與租客間資訊不對稱的情況;此外,經過仲介管道租借房子,房主一般不會直接參加其間,而仲介管道使用租客的資訊處理借款後卻能收到必定租金,一旦仲介未準時向房主支付租金、乃至跑路時,租客不僅會晤臨著“房財兩空”的危險,並且還需持續還貸。

喬聰軍以為,現在,在簽定租房分期合約時,因資訊不對稱等原因,管道乃至存在誘導、欺詐的可能性,因而,租客最好要求房主參加其間,在管道做到真實奉告、多方主體知情的情況下,再去簽定租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