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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掃自家門前雪,被罰一點都不冤

該罰。

城管隊員對被罰店主譚某再次講解。圖源:湖北日報。

文 | 張貴峰

據報導,最近武漢三鎮冰天雪地,有臨街店家不“自掃門前雪”,將簽訂的“門前三包”責任制拋於腦後。1月27日,武漢市礄口區對6家商戶開出罰單,這也是武漢城管開出的首批“涉雪”罰單。

對那些拒掃門前雪的商家罰款,竊以為他們並不冤。“各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在我國傳統文化中,這話原本就是批評那些“自私自利”之人。

這種不願“自掃門前雪”的做法,不僅缺乏公德心,

對自身利益也有害無益。比如,若自家“門前雪”未及時掃除,一旦有人因此跌倒受傷,商家還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城管隊員對未履責的譚某開具罰單。圖源:湖北日報。

正是考慮到這種“安全保障義務”的重要性,在一些國家,對於“自掃門前雪”,

就有十分明確的法律規定。如在美國,無論商家還是一般居民,都必須嚴格履行“自掃門前雪”的法律責任。紐約法律規定,“雪停後4小時內,房屋主人或商家必須把門前清掃乾淨,且不許將雪推到人行道外”,否則,將面臨“100至350美元”的罰款。

現在國內很多城市都出臺了店鋪“門前三包”的規定,武漢幾家商戶受罰,也是違反了該規定。在此期望,這樣針對“不自掃門前雪”的執法舉動能被推廣、完善。

另外,有關“自掃門前雪”的法律及其解釋,或許也可以進一步細化明確,如現行《侵權責任法》37條僅局限於“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這是否可將一般企事業機關單位和商戶等也納入其中,也有討論空間。

□張貴峰(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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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仲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