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不同策略應對各地反壟斷罰單,行政覆議是手段而非結果
集微網消息,2015年2月10日,國家發改委以涉嫌壟斷為由,判罰高通 60.88 億元人民幣,此舉不僅轟動一時,也被稱為“反壟斷第一案”。隨後,高通又因類似的壟斷行為分別在歐洲、韓國和臺灣地區被多次起訴。
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會( KFTC )開出的 1.03 萬億韓元罰單
2016 年 12 月,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會( KFTC )認定高通在授權專利、銷售智慧手機芯片時妨礙競爭,並宣佈其將針對某些特定行為發佈整改命令,並處以約 1.03 萬億韓元(約 8.98 億美元)的行政罰款;
2017 年 2 月,高通向韓國高等法院提出兩起上訟。其一,要求撤銷 KFTC 的裁決;其二,
去年9月,首爾法院駁回了高通的第二項上訴,稱 KFTC 的裁決不會對高通的業務帶來“不可彌補的損失”,要求高通對其在韓國市場的壟斷行為進行整改。隨後,高通宣佈再次向韓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臺灣地區公平交易委員會開出的 234 億元新臺幣罰單
2017年10月11日晚間,臺灣地區反壟斷機構臺灣地區公平交易委員會公佈的檔中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 10 月 11 日宣佈重罰高通後,10 月 23 日處分書送達高通。依規定,受罰機構若不服,可在兩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然而,高通收到處分書後,
高通在向公平會申請罰款延時繳納的同時,也於 2017 年 11 月 10 日向智慧財產法院申請停止執行罰款繳納。
2018 年 1 月 25 日,高通終於在最後時刻提出了分期繳納申請,將分六十期,用五年時間按月繳納這筆巨額罰款。
臺灣地區公平會副主委彭紹瑾表示,被處罰廠商對公平會的處分可行使行政救濟措施,包含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向智能財產法院申請停止執行。因此,高通一方面除向公平會申請分期繳納罰款外,去年底高通也向智能財產法院申請停止執行,並提出行政訴訟。
歐盟委員會開出的 9.97 億歐元罰單
2018 年 1 月 24 日,歐盟委員會宣佈對高通公司罰款 9.97 億歐元(約合 12.29 億美元),
實際上,歐盟委員會對高通的反壟斷調查始於 2015 年 7 月。該調查分為兩項內容:一項調查內容是核實高通是否向客戶提供了財務激勵,以確保客戶使用高通的獨家基帶晶片;另一項調查是評估高通是否參與了“掠奪性定價”,以低於成本價銷售產品,迫使競爭對手退出市場。2015 年 12 月,歐盟委員會向高通發出了異議聲明,正式指控高通利用其在手機晶片市場的主導地位打壓競爭對手。
而對於歐盟委員會做出的裁決,高通隨後表示,強烈反對歐盟的該決定,將立即向歐盟綜合法院 (General Court) 提起上訴。
據集微網諮詢相關律師得知,由於各地的政策和法律是不一樣的,所以高通會根據當地政策的不同採取不同的應對策略。比如,針對臺灣地區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判罰,高通選擇先繳納罰款再提出行政覆議,若覆議成功,臺灣地區則會將罰款以及利息如數歸還高通;
而在收到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會開出的罰單後,高通則直接向韓國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繼韓國法院駁回高通的第一次上訴之後,高通又再次向法院提起上訴。據傳,高通的第二次上訴已被駁回,高通最終還將繳納韓國地區 1.03 萬億韓元的罰款。
一句話總結,雖然在面對各地開出的巨額罰款時,高通採取了不同的應對手段,但只要行政覆議敗訴,高通最終都將支付該罰款。手機中國聯盟秘書長王豔輝也表示,對於一家外地企業來說,行政覆議是企業的權利,但想要勝訴並不容易。(校對/小秋)
而對於歐盟委員會做出的裁決,高通隨後表示,強烈反對歐盟的該決定,將立即向歐盟綜合法院 (General Court) 提起上訴。
據集微網諮詢相關律師得知,由於各地的政策和法律是不一樣的,所以高通會根據當地政策的不同採取不同的應對策略。比如,針對臺灣地區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判罰,高通選擇先繳納罰款再提出行政覆議,若覆議成功,臺灣地區則會將罰款以及利息如數歸還高通;
而在收到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會開出的罰單後,高通則直接向韓國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繼韓國法院駁回高通的第一次上訴之後,高通又再次向法院提起上訴。據傳,高通的第二次上訴已被駁回,高通最終還將繳納韓國地區 1.03 萬億韓元的罰款。
一句話總結,雖然在面對各地開出的巨額罰款時,高通採取了不同的應對手段,但只要行政覆議敗訴,高通最終都將支付該罰款。手機中國聯盟秘書長王豔輝也表示,對於一家外地企業來說,行政覆議是企業的權利,但想要勝訴並不容易。(校對/小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