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公司法人風險有多大?小心掉陷阱!
如今開公司,當老闆已不是什麼新鮮事。可是若有親戚朋友邀請你掛名當公司法定代表人,不需要你費心參與管理,你是否會礙於情面同意?若有人付一筆錢“借用”你的身份證,
“保安”當“老闆” 百萬借款連帶賠償
江蘇昆山市法院審判了一起案件,
最終,法院認定,張某在連帶還款保證書上簽字具有法律效力,應承擔連帶責任,王某與張某間的承諾書屬公司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張某收到法院判決後追悔莫及。
案例二因被阻止出境 將稅務稽查局告上法庭
北京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女士,因公司存在偷稅違法被阻止出境,將稅務稽查機關告上法庭。劉女士在覆議和訴訟中均提出,其未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
小心充當“冤大頭”
即使掛名的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之間有類似“公司實際由XX經營和管理,掛名人不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協議,該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對外並不具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的責任範圍由法律明確,雙方私下的約定並不能對抗法律。實際生活中,案發之後實際控制人往往逃之夭夭。
法定代表人若為公司借款或其它經營行為簽署了擔保檔,
小心成為失信人
當公司因違法被強制執行時,在特定情形下,司法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採取強制措施,如罰款、拘留。而且近年來,對失信人的聯合懲戒機制逐步完善。只要擔任了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就是法定意義上的主要負責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後果。
小心淪為“替罪羊”
刑法中,單位責任人可能觸犯到的罪名眾多,有學者歸類出30多個,常見的就有金融詐騙罪、逃稅罪等。公司經營活動中,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行為與公司行為往往會混同,很難說真的只是掛名而已,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不可隨意答應他人請求做法定代表人,以免得了小便宜吃大虧。
法律連結1.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61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0條: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小心淪為“替罪羊”
刑法中,單位責任人可能觸犯到的罪名眾多,有學者歸類出30多個,常見的就有金融詐騙罪、逃稅罪等。公司經營活動中,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行為與公司行為往往會混同,很難說真的只是掛名而已,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不可隨意答應他人請求做法定代表人,以免得了小便宜吃大虧。
法律連結1.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61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0條: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