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突發疾病去世,留下200萬房貸和兩個孩子,妻子想賣房!
昨天12:59,沈女士來電求助:
三月底我老公突然過世了,我們家還有200多萬的貸款,是用來還房款的。我沒有工作,一人要養兩個孩子,小的孩子才剛上托班。我想把房子賣了,培養孩子。
現在我都不知道怎麼辦好了,孩子長大還要10多年呢,日子可怎麼過呀?
沈女士是杭州人,家住城西。她2003年結婚,婚後生了兩個孩子。
原本一家四口其樂融融,然而,就在上個月,沈女士的丈夫突發疾病去世了。
“他平時身體都蠻好的,23號晚上忽然說頭痛,我就陪他去醫院檢查,沒想到是腦出血。”沈女士說,丈夫當天就住進了醫院,可因為血小板低不能做開顱手術;25日淩晨,他陷入昏迷,雖然醫生竭力搶救,可人最終還是沒能醒過來。
事發突然,沈女士一下子蒙了。此前,她一直在家做全職太太,如今丈夫走了,她傷心之餘,更擔憂兩個孩子未來的生活。
沈女士和丈夫婚後購買了三套房子,
沈女士說,大兒子馬上要念民辦初中了,學費是一筆不小的開銷,小兒子剛上托班,生活方面花費也不少,再加上另外兩套房子每月還有上萬元的房貸要還,
她和家人商量後,公公婆婆都表示贊成,且同意放棄繼承權,但沈女士到公證處諮詢,對方卻答覆說,必須等兩個孩子成年且同意,她才有權變賣這套房產。
“我也不想把老公留下來的東西處理掉,可是沒有辦法,日子還要過,孩子還要養……”沈女士哽咽了。她說,自己接下來也會嘗試出去找工作,但眼下的困境,還是得先想辦法度過去。
簽約律師連銀迪: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本案中,沈女士預出賣的房產系夫妻共同財產,且夫妻雙方並未對共有房產的份額作特別約定,故沈女士作為配偶,應先分得該房產的二分之一。其丈夫剩餘二分之一的房產份額,因為未事先留有遺囑,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目前,沈女士的公婆已經同意放棄繼承,則沈女士及兩個孩子按照2/3、1/6、1/6的份額共用房屋所有權。
沈女士要想出售該房產,需分兩步走:
第一步,通過繼承過戶手續將房產登記至沈女士及孩子名下。
根據《物權法》31條,處分因繼承享有的不動產物權,需依照法律規定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另外,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14條,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
也就是說,沈女士出售房產行為有效的前提是需要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將房產所有人由沈女士及其丈夫變更為沈女士及孩子,未成年子女由監護人沈女士代為申請。
第二步,出售房產。這一問題的關鍵在於,沈女士能否出賣其子女名下的房產?
根據《民法總則》第35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另外,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35條,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可見,監護人只有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才有權處理被監護人的房產。
沈女士要想處分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不僅需要證明其具有監護人資格,也需要提交其“為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如其長期照顧子女無工作、沒有生活來源,賣房出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或受教育、治病等必要原因,則審查時可能會從寬處理。
都市快報記者 林琳 通訊員 徐晨
編輯:小野豬
另外,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14條,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也就是說,沈女士出售房產行為有效的前提是需要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將房產所有人由沈女士及其丈夫變更為沈女士及孩子,未成年子女由監護人沈女士代為申請。
第二步,出售房產。這一問題的關鍵在於,沈女士能否出賣其子女名下的房產?
根據《民法總則》第35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另外,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35條,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可見,監護人只有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才有權處理被監護人的房產。
沈女士要想處分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不僅需要證明其具有監護人資格,也需要提交其“為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如其長期照顧子女無工作、沒有生活來源,賣房出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或受教育、治病等必要原因,則審查時可能會從寬處理。
都市快報記者 林琳 通訊員 徐晨
編輯:小野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