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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額保單實務第五十三講:什麼是私人信託

2017年9月14日,各大網站紛紛報導,顧穎瓊從洛杉磯律師助理手裡拿到了賈躍亭的不可撤銷的生前信託的其中一份草稿文書。

信託文書上顯示,他給Tiffany Jia(賈躍亭其中的一個女兒),留了7500萬美金,約合五億人民幣。甘薇是信託基金守信委託人。“賈躍亭已經在初始版本上簽字,但是之後因為需要加入其他修改,這個版本被作廢。”文章稱,賈躍亭的幾個孩子將分別得到不同的信託基金,金額大概相當。最後的信託基金款項據悉將從法拉第公司的資金池打入。

文章援引律師說法,最後文書的簽訂工作將會是2017年9月底,在文書最後完成以及資金打入指定信託帳號後,整個資金將會和賈躍亭完全無關。 若文章內容屬實,這意味著,債主無法追討到此類信託名下的財產。

此外,早在2014年京東的招股說明書中有所透露,

創始人劉強東通過Max Smart Limited持股京東18.8%的股權,為第一大股東,而在上市的前三天,即5月19日最後一版招股書裡,Max Smart Limited股東已經變成一家離岸信託公司,而唯一董事就是劉強東。頓時,業界對於劉強東這一做法進行了廣泛研究和報導,有人說劉強東通過這樣的安排,很好的保護了自己的財產,也有人為奶茶妹妹鳴不平,並戲謔說奶茶妹妹若在此間離婚每年只能分得5毛錢的財產。

私人信託是指委託人(自然人)基於財產規劃的目的,將其財產權移轉予受託人(信託機構),使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的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行為。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或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設立私人信託,並可以指定自己和/或配偶、子女、父母等為受益人。

私人信託的優勢:

1、避免婚姻變動對於財產的分割。如果是用婚前財產設立私人信託,

由於這部分財產是以信託公司的名義存在、運作和管理,可以免受婚姻變動的影響。

2、不會影響夫妻或男女朋友的感情。用婚前個人財產設立私人信託,只需要自己參與,不需要和另一半商議,也無需徵求對方的同意,因此不會傷及夫妻或者戀人之間的感情。尤其是父母為子女設立私人信託的,無論子女是結婚前還是結婚後,由於這是父母的行為,

所以從感情上來說,更容易接受。

3、讓感情更牢固。私人信託對婚前財產或婚姻財產進行了最大限度的確權,未來夫妻的感情無需面對財產的考驗,沒有了利益糾葛,感情、婚姻自然更純潔、更牢固、更持久。

4、能夠規避後續的債務。《信託法》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從不同角度規定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能夠有效的規避夫妻後續的各種債務問題。(這一點目前還存在爭議,因為目前的《信託法》比較籠統,還沒有關於債務隔離的明確規定,國內司法實踐中還沒有關於私人信託債務隔離效力的案例)

5、有效的規避遺產稅。遺產稅的徵稅對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但私人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以受託人的名義存在和運作,而受託人一般都是有著無限生命的法人,不屬於遺產稅的徵稅物件,因此能夠成功規避遺產稅。(這一點目前還存在爭議,法律業界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是認為能夠規避遺產稅,一種是無法規避遺產稅,司法實踐中還沒有相關的案例)

6、能夠進行稅務籌畫。在信託的分配環節,信託受益人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法律業界有多種觀點,總體上傾向於不需要繳納所得稅。有一種觀點是,信託的受託人向受益人所支付的資金來源於信託財產的增值,不屬於投資交易所產生的收益,所以也不存在繳納所得稅等問題。另一種觀點是,目前對信託財產收益分配所得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未明確規定。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如果信託分配的是相當於本金的部分,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信託分配的是相當於信託收益的部分,目前個人所得稅法下並未對於信託所得有明確的徵稅依據。雖然個人所得稅法下有“其他所得”這一兜底性的規定,但由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其他所得”須經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而財政部確定的10項“其他所得”並不包括信託分配的收益,因此分配給受益人時可能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過由於各地稅務機關對此的理解可能有所不同,因此也不能完全排除受益人取得的所得會被稅務機關視為“其他所得”從而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7、保護個人及財產隱私。設立私人信託後,信託的運作和管理都以信託公司的名義進行,信託的目的、信託利益分配、信託財產的增值等將得到嚴格的保密,除了法律及信託檔本身的規定外,任何人都無所獲知,能很好地保護個人及財產的隱私。

私人信託的不足:

1、成本相對比較高。一般來說,私人信託的管理費要比公證或者協議的成本要高,而且有些資產裝入私人信託,可能會面臨一些稅費問題。但考慮到私人信託所能解決的問題,比如婚姻變動導致財產50%的分割,這點成本其實也不算什麼。

2、手續比較複雜。私人信託無論是信託檔擬定,還是信託財產交付,都需要辦理相關手續,與公證和協議相比,相對複雜。通過私人信託的方式處置婚前財產或者婚姻財產,雖然有些許缺點,但整體而言,其具有的優勢是其他任何一種方式都不能比擬的。這也是劉強東在結婚前會將自己在京東的股權以及未來十年的收入,以期權的方式悉數裝入信託裡面的原因之一。

而且通過這種方式,劉強東解決的不僅僅是與奶茶妹妹的婚姻變動導致的財產分割問題,也可以解決和奶茶妹妹離婚後再婚的類似問題,還可以解決稅務和債務問題,更能夠解決遺產稅的問題,可謂一舉多得。當然,劉強東這麼做的目的我不好隨意揣測,我也由衷希望劉強東和奶茶妹妹的婚姻美滿,家庭幸福。

因為目前的《信託法》比較籠統,還沒有關於債務隔離的明確規定,國內司法實踐中還沒有關於私人信託債務隔離效力的案例)

5、有效的規避遺產稅。遺產稅的徵稅對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但私人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以受託人的名義存在和運作,而受託人一般都是有著無限生命的法人,不屬於遺產稅的徵稅物件,因此能夠成功規避遺產稅。(這一點目前還存在爭議,法律業界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是認為能夠規避遺產稅,一種是無法規避遺產稅,司法實踐中還沒有相關的案例)

6、能夠進行稅務籌畫。在信託的分配環節,信託受益人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法律業界有多種觀點,總體上傾向於不需要繳納所得稅。有一種觀點是,信託的受託人向受益人所支付的資金來源於信託財產的增值,不屬於投資交易所產生的收益,所以也不存在繳納所得稅等問題。另一種觀點是,目前對信託財產收益分配所得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未明確規定。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如果信託分配的是相當於本金的部分,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信託分配的是相當於信託收益的部分,目前個人所得稅法下並未對於信託所得有明確的徵稅依據。雖然個人所得稅法下有“其他所得”這一兜底性的規定,但由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其他所得”須經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而財政部確定的10項“其他所得”並不包括信託分配的收益,因此分配給受益人時可能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過由於各地稅務機關對此的理解可能有所不同,因此也不能完全排除受益人取得的所得會被稅務機關視為“其他所得”從而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7、保護個人及財產隱私。設立私人信託後,信託的運作和管理都以信託公司的名義進行,信託的目的、信託利益分配、信託財產的增值等將得到嚴格的保密,除了法律及信託檔本身的規定外,任何人都無所獲知,能很好地保護個人及財產的隱私。

私人信託的不足:

1、成本相對比較高。一般來說,私人信託的管理費要比公證或者協議的成本要高,而且有些資產裝入私人信託,可能會面臨一些稅費問題。但考慮到私人信託所能解決的問題,比如婚姻變動導致財產50%的分割,這點成本其實也不算什麼。

2、手續比較複雜。私人信託無論是信託檔擬定,還是信託財產交付,都需要辦理相關手續,與公證和協議相比,相對複雜。通過私人信託的方式處置婚前財產或者婚姻財產,雖然有些許缺點,但整體而言,其具有的優勢是其他任何一種方式都不能比擬的。這也是劉強東在結婚前會將自己在京東的股權以及未來十年的收入,以期權的方式悉數裝入信託裡面的原因之一。

而且通過這種方式,劉強東解決的不僅僅是與奶茶妹妹的婚姻變動導致的財產分割問題,也可以解決和奶茶妹妹離婚後再婚的類似問題,還可以解決稅務和債務問題,更能夠解決遺產稅的問題,可謂一舉多得。當然,劉強東這麼做的目的我不好隨意揣測,我也由衷希望劉強東和奶茶妹妹的婚姻美滿,家庭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