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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仔被抓後只說:等我的律師來!取保候審律師的重要性和最佳時間

我想,有許多嫌疑人家屬都聽過員警這樣忠告:給不給取保候審,請律師沒用。

莆田那個案件的民警更是囂張地在同步錄音錄影裡表明這種態度,確實,那個案件員警就是不給你取保的機會。

去年初那個親戚的親戚,竟然也是聽從了員警的話,而不是聽我的話儘快請律師,而是等到逮捕之後再提出請律師。

這次遠方而來的當事人也告訴我,員警告訴她請律師沒用,但她不放心,還是請律師去會見一下家屬。

在許多港臺影視劇中,嫌疑人總會對員警說:等我律師。

請律師到底有沒有用?特別是在員警對嫌疑人採取拘留的強制措施之後。

我有好多好多經辦的案件,公安機關一直堅持要提請逮捕,結果因為我的介入,及時申請檢察院對逮捕的必要性予以審查,相當一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或者罪行較輕的,檢察院直接不予批准逮捕。只要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則公安必須放人。

大約在2002年下半年,有個詐騙案件,公安機關一直撬不開嫌疑人的嘴巴,而嫌疑人家屬一直想爭取取保候審,但公安機關開價很高,沒有三十萬不讓取保。嫌疑人家屬沒錢,於是就沒再理睬這回事。結果三十七日到了,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機關通過我很焦急聯繫嫌疑人家屬,

要求過來辦理取保候審手續。而家屬答覆沒錢交保證金,經辦民警回答,只要保證人即可,不需要保證金。結果,這個案件原本當事人想交十萬保證金,因為公安機關獅子大開口而交不起,到頭來一分錢的保證金都不需要。到後來,這個案件確實因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公安機關在一年半之後選擇撤案。這是我做的第一個詐騙罪後來在公安撤案的案件。

2015年那個詐騙案,漳浦縣公安局堅持到提請逮捕被不予批准逮捕之後,才不得不放人,一年後將取保候審改為監視居住,在六個月後就撤案了。2016年三明的那個詐騙案,梅列區公安局也一直堅持到一個月之後,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之後,才讓家屬過來辦理取保候審。

2016年平和的那個詐騙案,公安機關還是堅持提請逮捕,還是等到檢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之後,才不得不焦急叫嫌疑人家屬辦理取保候審手續。而今年這個盜竊案,也是在提請逮捕之前委託律師,及時在檢察院批捕之前成功攔截下來......

有太多實際案件經驗表明,請律師最佳時間是在拘留之後提請逮捕之前。這個時間段律師有太多的作用,包括指導嫌疑人如何核對筆錄,如何應對員警的各種逼供、誘供。員警在給嫌疑人做筆錄的時候,往往不是嫌疑人說什麼記什麼,而是員警需要什麼話,直接記錄,不管嫌疑人回答什麼。最後,員警都會讓嫌疑人在筆錄上寫上:“以上筆錄我看過,和我說的一樣”。而到了檢察院、法院他們也會這樣問:“筆錄你有沒有看過,簽名是不是你簽的?”如果嫌疑人沒用仔細核對筆錄,這個時候你百口莫辯!

當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之後,移送起訴之前,還可以通過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每年檢察院都會有一定的比例,逮捕之後檢察院經過對羈押必要性審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而羈押必要性審查往往上半年比下半年更寬鬆一點。

請律師不是到了法院請才有幫助,而是越早介入越有幫助。

為何員警會對嫌疑人家屬說,請律師沒用呢?我想,站在員警的角度,他們認為嫌疑人肯定是構成犯罪,所以才會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除非罪行輕微,而且認罪態度好,否則,員警根本不會給你取保候審的機會。有個體制內出來的律師曾經這樣比喻:離開體制內之前,我自己就是一把錘子,嫌疑人就是一個釘子。錘子看著釘子怎麼可能不錘下去去?我想,體制內的,更多的是有罪推定,如果他們跟辯護律師一樣都是無罪推定的想法,根本就不可能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但是,站在辯護律師的角度,對於任何的當事人,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往往是以無罪來推定的,除非當事人本人一直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所以,律師往往認為請律師要儘早。

請不請律師,聽誰的?

到底聽律師的,還是聽員警的?

我想說:當你受到別人毆打的時候,毆打你的人說,別報警,報警沒用。你會怎麼想呢?

有太多實際案件經驗表明,請律師最佳時間是在拘留之後提請逮捕之前。這個時間段律師有太多的作用,包括指導嫌疑人如何核對筆錄,如何應對員警的各種逼供、誘供。員警在給嫌疑人做筆錄的時候,往往不是嫌疑人說什麼記什麼,而是員警需要什麼話,直接記錄,不管嫌疑人回答什麼。最後,員警都會讓嫌疑人在筆錄上寫上:“以上筆錄我看過,和我說的一樣”。而到了檢察院、法院他們也會這樣問:“筆錄你有沒有看過,簽名是不是你簽的?”如果嫌疑人沒用仔細核對筆錄,這個時候你百口莫辯!

當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之後,移送起訴之前,還可以通過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每年檢察院都會有一定的比例,逮捕之後檢察院經過對羈押必要性審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而羈押必要性審查往往上半年比下半年更寬鬆一點。

請律師不是到了法院請才有幫助,而是越早介入越有幫助。

為何員警會對嫌疑人家屬說,請律師沒用呢?我想,站在員警的角度,他們認為嫌疑人肯定是構成犯罪,所以才會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除非罪行輕微,而且認罪態度好,否則,員警根本不會給你取保候審的機會。有個體制內出來的律師曾經這樣比喻:離開體制內之前,我自己就是一把錘子,嫌疑人就是一個釘子。錘子看著釘子怎麼可能不錘下去去?我想,體制內的,更多的是有罪推定,如果他們跟辯護律師一樣都是無罪推定的想法,根本就不可能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但是,站在辯護律師的角度,對於任何的當事人,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往往是以無罪來推定的,除非當事人本人一直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所以,律師往往認為請律師要儘早。

請不請律師,聽誰的?

到底聽律師的,還是聽員警的?

我想說:當你受到別人毆打的時候,毆打你的人說,別報警,報警沒用。你會怎麼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