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衝動打傷他人 觸犯刑法得不償失
因他人酒後踹其大門發生口角,男子一時衝動動手致人輕傷。近日,白水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賠償被害人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6000元。
2016年9月6日晚9時許,被告人張某外出回家到門口時,看見被害人權某某酒後在用腳踹其家大門,並罵其父張某某,張某見狀非常生氣,便從地上撿起一根木棍朝權某某左腿部、頭部擊打數下,致權某某頭部、腿部受傷,經陝西省渭南市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權某某損傷構成輕傷一級。
法院經審理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