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一時衝動打傷他人 觸犯刑法得不償失

因他人酒後踹其大門發生口角,男子一時衝動動手致人輕傷。近日,白水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賠償被害人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6000元。

2016年9月6日晚9時許,被告人張某外出回家到門口時,看見被害人權某某酒後在用腳踹其家大門,並罵其父張某某,張某見狀非常生氣,便從地上撿起一根木棍朝權某某左腿部、頭部擊打數下,致權某某頭部、腿部受傷,經陝西省渭南市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權某某損傷構成輕傷一級。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案發後,被告人張某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案的發生,被害人權某某有一定過錯;被告人張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主動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有悔罪表現,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可宣告緩刑。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