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放火案再審:林父當庭向保姆扔保溫杯!
2月1日,杭州,622藍色錢江保姆莫煥晶放火、盜竊案件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莫煥晶放火造成4人死亡,即:雇主的妻子(媽媽),以及三個小孩。保姆作案,讓外界備受關注!
被告保姆莫煥晶
據杭州媒體報導,庭審中,當聽到其中一個孩子在送醫途中經搶救一度恢復過生命體征的時候,孩子父親林生斌突然咆哮,將訴訟代理人的保溫杯擲向莫煥晶,砸中一名法警的面部,且不聽制止。隨後,林生斌被帶出法庭。
這是在案子審判中發生的意外一幕,
由此也引出一個話題:法律是懲惡揚善的,有人作惡無論是誰都必須接受法律制裁,法不容情,這是沒錯的。但話說回來,法律是懲惡揚善的,那對善舉善行,以及見義勇為、正當防衛等情有可原的言行,不僅應該給予保護,
《心理罪之城市之光》給人們執法與收集證據的思考
法律是講求證據的,
但這樣,也帶來一個結果:有人遙控犯罪,頭頭腦腦成為幕後黑手,犯罪的都是小魚小蝦,你很難直接去搜集到頭腦的證據。第二個,就是你為了拿到證據,必須冒著極大危險甚至同歸於盡的地步,比如鄧超的電影《心理罪之城市之光》,員警為了拿到證據不惜犧牲自己的生命和榮譽。
當證據乏力無力,就算是你知道他是黑手,是兇犯,你也他們拿沒辦法,這就是證據外的逍遙法外。
當大奸大惡者逍遙法外,正義善良的感情往往得不到發洩和保護,打擊許多善良正直的人。法律的確是有邊界的,不是萬能的,但沒有法律又萬萬不能。
極端侮辱面前,你會如何做?
於歡案件,當看到母親受辱,作為一個兒子從情感上肯定受到很大刺激,這是人之常情,選擇犯罪情有可原。
正如一些有識之士講的:法律不能讓好人做窩囊廢吧!
說得真對,制定規定,法律,制度等等,其目的就是為了懲惡揚善,以及樹立良好的風尚,保護公序良俗。
如果立法和執法,都背離了這個基本的宗旨,那就是陷入了專業上的死胡同了。
有些案子,事實清楚,影響極壞,但有些宣判不顧這些情節,不顧人情和社會輿論,最終是一個不是從重從快的裁定,再次打擊了正直善良的人情,讓他們感到洩氣——甚至發牢騷:這以後還有誰遵守法律了?
這才是問題的癥結所在!
法律也是人制定的,法律和審判絕不是盒子似的,孤立的,脫離大眾的!需要及時和高度重視輿論的影響,如果只以法律條文,法律專業來去框死案子,框死所有的質疑和建議,去對抗關心法治的善良人們的輿論——這絕不是個很好的做法!甚至有害!
法律無限執行:結果是好人也受罰瀋陽一車主因車牌“不清“被處罰近期引起熱議。目前該事被妥善處理。
立法人的好心,有時候並不能帶來好報!
執法的人,是非常重要的一環,他們代表著法律和公眾的第一道接觸牆。
如果你看到或接觸到的執法人是一臉冷漠,見之就怕,覺得他們就是來找茬的,那肯定是過度執法,濫用執法權引起的——讓善良和一貫守法的人害怕擔心,覺得是秀才遇到兵的惶恐。心想,如果被他們粘上沾上,自己恐怕凶多吉少。這就是現在人為什麼這麼怕事,怕攤上事的心理原因。
因為只要沾上執法者,你有理說不清,或者進入執法者的地盤,你可能就首先被他們論定為有罪——怎麼偏偏是你進來,你被帶到執法者的地方。這是多麼難堪可怕無奈的現實。
還有些,他們就是來利用執法創收達到經濟目的的,無限執法,睜著眼睛說瞎話,立等可取所謂證據,結果就是好人也會受罰。
法律既是不容情的,也要對一貫守法的予以溫情和包容的對待,一點小事就立刻罰款重罰,或者無心之犯就遭重罰,反而會使人們害怕反感,走向守法的反面。
制度等等,其目的就是為了懲惡揚善,以及樹立良好的風尚,保護公序良俗。如果立法和執法,都背離了這個基本的宗旨,那就是陷入了專業上的死胡同了。
有些案子,事實清楚,影響極壞,但有些宣判不顧這些情節,不顧人情和社會輿論,最終是一個不是從重從快的裁定,再次打擊了正直善良的人情,讓他們感到洩氣——甚至發牢騷:這以後還有誰遵守法律了?
這才是問題的癥結所在!
法律也是人制定的,法律和審判絕不是盒子似的,孤立的,脫離大眾的!需要及時和高度重視輿論的影響,如果只以法律條文,法律專業來去框死案子,框死所有的質疑和建議,去對抗關心法治的善良人們的輿論——這絕不是個很好的做法!甚至有害!
法律無限執行:結果是好人也受罰瀋陽一車主因車牌“不清“被處罰近期引起熱議。目前該事被妥善處理。
立法人的好心,有時候並不能帶來好報!
執法的人,是非常重要的一環,他們代表著法律和公眾的第一道接觸牆。
如果你看到或接觸到的執法人是一臉冷漠,見之就怕,覺得他們就是來找茬的,那肯定是過度執法,濫用執法權引起的——讓善良和一貫守法的人害怕擔心,覺得是秀才遇到兵的惶恐。心想,如果被他們粘上沾上,自己恐怕凶多吉少。這就是現在人為什麼這麼怕事,怕攤上事的心理原因。
因為只要沾上執法者,你有理說不清,或者進入執法者的地盤,你可能就首先被他們論定為有罪——怎麼偏偏是你進來,你被帶到執法者的地方。這是多麼難堪可怕無奈的現實。
還有些,他們就是來利用執法創收達到經濟目的的,無限執法,睜著眼睛說瞎話,立等可取所謂證據,結果就是好人也會受罰。
法律既是不容情的,也要對一貫守法的予以溫情和包容的對待,一點小事就立刻罰款重罰,或者無心之犯就遭重罰,反而會使人們害怕反感,走向守法的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