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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法案|沙河一男子暴力襲警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判刑

編者按:公安機關肩負著打擊犯罪、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重要職責。暴力阻礙公安機關執法的行為,既是挑戰國家機關正常執法秩序和員警執法權威,

也是侵犯了依法執行職務員警的人身權利,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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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下午,沙河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暴力襲警案件,一審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一年。

崔某,男,住沙河市橋東辦事處普通店村。2017年10月8日16時許,在沙河市龍星街,被告人崔某醉酒後毆打並無故砸壞路某的汽車。沙河市公安局褡褳派出所公安人員出警處理,被告人崔某拒不配合。在被帶回派出所途中,崔某在警車上用拳頭毆打民警李某頭部、頸部並踹警車,致使民警李某頭部、頸部多處受傷,警車受損。經鑒定,民警李某的損傷為輕微傷。

2017年10月9日,崔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被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3日,經沙河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崔某被逮捕。

沙河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崔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法從重處罰;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

可依法從輕處罰;其已對被害人作出賠償,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一審判決被告人崔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