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沒開車也被追究刑事責任?這回真沒冤枉他……
現在這年頭,“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句話的已經是深入人心了,畢竟為了大家的安全行車,交警叔叔們可都操碎了心。
但有人喝了酒坐在副駕駛
也因危險駕駛罪被追求刑事責任了
這是怎麼操作?
日前,蘇州市虎丘區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犯罪案。這起醉駕案件的特別之處在於,不止喝酒的司機蔣某被追究刑事責任,
先別急著為張某打抱不平
先來看看案件回顧
回顧
具體他倆怎麼喝的酒就不多介紹了,總之就是倆人喝完酒後,張某自知不勝酒力,蔣某主動提出由她開車相送,隨後,張某便將自己的車鑰匙交給蔣某,並由她駕駛該車搭載張某等人離開KTV。於是,飲酒後的2人剛開出去沒多久,蔣某醉意上頭,汽車撞上馬路中間的護欄,隨後被交警查獲。
【共同犯罪,
經鑒定,蔣某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206毫克/100毫升,構成醉駕。該事故造成護欄損失2100元。歸案後,被告人張某、蔣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庭審中認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被告人蔣某大量飲酒,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蔣某在道路上駕駛,蔣某和張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論,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工具的行為屬於幫助犯,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張某、蔣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過,兩名被告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作出以上判決。
現在大家知道為什麼說他倆不冤了吧
那除了上述這種情況
還在哪些情況下
會成立危險駕駛罪共犯呢?
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
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01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02
二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03
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最後,小編一定要再次提醒大家: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對他人負責,更是對自己負責!
最後,小編一定要再次提醒大家: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對他人負責,更是對自己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