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法律意見書指引:不得使用“基本屬實”措辭
2月1日,廣東省金融辦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全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整改驗收有關事項的通知,
1、“驗收指引”(158條),指引規定除禁止“首付貸”業務之外,還要求停止開展過橋貸、尾款貸、贖樓貸業務。
2、股權結構情況,包括股東、法人、董事、高管是否有違法犯罪記錄,
3、關聯方交易情況,包括關聯方交易事項的內容及其合法性等。由此來看,廣東監管允許關聯人在網貸平臺融資,但要求平臺出具關聯方交易的法律意見書。
4、資訊披露情況,應嚴格按照《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資訊披露指引》的要求,
5、業務模合法合規情況,是否繼續開展校園貸、現金貸業務,是否與金交所開展業務,存量的違規業務是否逐步壓縮並制定退出時間表,與金交所業務是否已轉讓或清償完成。
指引強調,法律意見書不得使用“基本屬實”、“基本符合法律法規”等措辭,
法律意見書應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承辦法律意見書的兩名律師,近一年了內未接受司法部門及行業組織的處罰。法律意見書應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提交之後網貸機構不得修改,
附:《廣東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整改合規情況法律意見書編寫指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