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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法律意見書指引:不得使用“基本屬實”措辭

2月1日,廣東省金融辦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全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整改驗收有關事項的通知,

同時下發158條“自查指引”,以及《廣東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整改合規情況法律意見書編寫指引》(下稱:指引)。指引規定,法律意見書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對15項情況發表法律意見,其中以下5點最為重要。

1、“驗收指引”(158條),指引規定除禁止“首付貸”業務之外,還要求停止開展過橋貸、尾款貸、贖樓貸業務。

2、股權結構情況,包括股東、法人、董事、高管是否有違法犯罪記錄,

是否有擔任破產清算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管,對該公司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情況)、是否有在執行的20萬及以上民事訴訟或仲裁,如案件未完結亦當說明。

3、關聯方交易情況,包括關聯方交易事項的內容及其合法性等。由此來看,廣東監管允許關聯人在網貸平臺融資,但要求平臺出具關聯方交易的法律意見書。

4、資訊披露情況,應嚴格按照《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資訊披露指引》的要求,

開展資訊披露。值得注意的是,網貸天眼發佈的12月90家平臺信披排行榜中,資訊披露得分80分以上平臺只有25家。

5、業務模合法合規情況,是否繼續開展校園貸、現金貸業務,是否與金交所開展業務,存量的違規業務是否逐步壓縮並制定退出時間表,與金交所業務是否已轉讓或清償完成。

指引強調,法律意見書不得使用“基本屬實”、“基本符合法律法規”等措辭,

對於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合法性作出準確判斷的事項,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發表保留意見,並說明理由。

法律意見書應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承辦法律意見書的兩名律師,近一年了內未接受司法部門及行業組織的處罰。法律意見書應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提交之後網貸機構不得修改,

如需補正或更正,需以書面形式提交申請,經註冊地所在市金融局、銀監分局同意,由執業律師另行出具法律意見書補正說明。

附:《廣東省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整改合規情況法律意見書編寫指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