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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講堂」客車嚴重超員、超速寫入刑法,為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條將客車超員超速納入“危險駕駛罪”的範疇。原文如下:

八、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什麼要將客車嚴重超員、超速的行為定為“刑事犯罪”呢?

首先,來看當旅客運輸車輛超員、超速有什麼後果:

其次,客車超速曾引發慘痛事故:

重點提醒

1、客車駕駛員,切勿超員、超速!

2、客車所有人及所屬客運企業,要嚴格督促客車駕駛員安全駕駛,勿超員、超速;

3、客車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嚴格執行國家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對車輛安全性能、駕駛員資質等進行嚴格審查、把關。

轉自:交通言究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