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隊伍建設面臨三“高”問題,其中一個“高”最關鍵
百年大計,教育為本。教育大計,教師為本。為培養造就党和人民滿意的高素質專業化創新型教師隊伍,中共中央、國務院日前印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下文簡稱《意見》),
此次頒佈的《意見》,可以用“三高”來概括,更高的師德要求、更高的專業能力要求,更高的地位待遇,實現前兩個“高”,需要實現第三個“高”,切實提高教師的地位待遇,同時推進學校辦學改革,實行教育家辦學,教師專業評價,促進教師職業化、專業化發展,保障教師的權利。
更高的師德要求。《意見》提出,要健全師德建設長效機制,推動師德建設常態化長效化。推行師德考核負面清單制度,建立教師個人信用記錄,完善誠信承諾和失信懲戒機制,著力解決師德失範、學術不端等問題。這意味這對師德的要求將更高,
因此,健全師德建設長效機制,不能就師德而師德,而必須推進學校辦學改革,要實行教育家辦學,減少學校辦學的功利追求。對此,《意見》提到,
更高的教師專業素養要求。《意見》明確,要針對城鄉義務教育教師隊伍結構性失衡問題,大力振興教師教育,提升教師專業素質能力。
對教師的學歷要求,會引起一些爭議,學歷並不能與能力劃等號,但是,總體而言,
要實現前面兩個高,離不開關鍵的第三個高:提高待遇。只有不斷提高教師的地位待遇,讓教師有更多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教師才會有更多的榮譽感、責任感,才能真正成為讓人羡慕的職業。在提高教師待遇方面,《意見》有一條令人關注,即“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確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強化保障和管理。”多年來,在每年的兩會上,一直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要建立國家公務員制,以此確保教師的待遇,並理順教師的責任。這次《意見》再一次提出,“確保中小學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準不低於或高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準”,而這早在1994年頒佈的《教師法》中就已明確,之所以沒有得到執行,是因為缺乏相應的制度保障。與此同時,近年來,我國各地為治理學生課餘負擔沉重,規定教師不得有償補課,且把這作為一項師德要求,但是,這也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建立國家教育公務員制度,可有效解決這些問題,既按國家教育公務員標準保障教師待遇,又按公務員法要求教育公務員不得兼職。因此,希望“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國家教育公務員制度,明確公辦中小學教師是國家教育公務員,享有國家教育公務員的待遇,對應地,也按國家公務員,要求教師履行相應的責任。這是建設中小學教師隊伍的基礎性制度。
關鍵要重視教師職業化、專業化發展,這需要教育部門、學校改革教師管理和評價體系,實行教師同行評價,按教育標準評價教師的教育能力與教育貢獻。要實現前面兩個高,離不開關鍵的第三個高:提高待遇。只有不斷提高教師的地位待遇,讓教師有更多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教師才會有更多的榮譽感、責任感,才能真正成為讓人羡慕的職業。在提高教師待遇方面,《意見》有一條令人關注,即“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確中小學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強化保障和管理。”多年來,在每年的兩會上,一直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要建立國家公務員制,以此確保教師的待遇,並理順教師的責任。這次《意見》再一次提出,“確保中小學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準不低於或高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準”,而這早在1994年頒佈的《教師法》中就已明確,之所以沒有得到執行,是因為缺乏相應的制度保障。與此同時,近年來,我國各地為治理學生課餘負擔沉重,規定教師不得有償補課,且把這作為一項師德要求,但是,這也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建立國家教育公務員制度,可有效解決這些問題,既按國家教育公務員標準保障教師待遇,又按公務員法要求教育公務員不得兼職。因此,希望“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特殊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國家教育公務員制度,明確公辦中小學教師是國家教育公務員,享有國家教育公務員的待遇,對應地,也按國家公務員,要求教師履行相應的責任。這是建設中小學教師隊伍的基礎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