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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浮:執法權威不容挑釁,妨害公務者被刑事拘留!

1月30日14時18分許,雲浮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區大隊在核查一輛車牌號為蘇E3X3XX的逆向違停的小型汽車時,該車車主不配合檢查,強行駕車逃逸,期間該車的左前角碰跌執法民警致該民警膝蓋輕微受傷。

這樣的行為

涉嫌妨害公務!

當天15時30分許,辦案民警找到並查扣該車蘇E3X3XX,經進一步核查,該車狀態為違法未處理、逾期未檢驗。

民警根據車上物品及調取視頻資料,初步核查確認了駕駛員身份後,聯繫到駕駛員馮某的親屬,敦促駕駛員馮某儘快到交警部門接受調查。1月31日上午,駕駛員馮某到市區交警大隊投案。目前,公安機關已立妨害公務案進行偵辦,馮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為什麼必須嚴懲妨害公務行為:

員警具有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治安秩序和交通安全等職能。對於拒絕和阻礙警方正常執法行為,必須依法予以嚴懲。

交通違法行為必須自覺接受交警部門依法查處,以制止違法行為的繼續發生,這是法律賦予交警的職責,也是為了維護廣大群眾交通出行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一些交通參與者遇到交警依法檢查時阻礙執法、暴力抗法的事件時有發生,多次導致執勤民警、協警不同程度受傷。對此,雲浮警方表明態度:執法權威不容挑釁!

雲浮警方呼籲:

市民出行時要遵紀守法,如果因為交通違法行為被交警依法查處時,一定要保持平和心態,理性對待,切勿因為一時衝動,妨害民警依法執行職務而造成更嚴重的違法犯罪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