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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列入失信“黑名單”咋刪除

案情關先生因案件被列入法院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現在,他想去外地做生意,不知道如何才能將自己從“名單”中刪除?說法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同時,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將其有關資訊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所以,關先生應先主動還清全部債務,並提供相應收據,向法院遞交撤銷黑名單申請書。然後,法院根據規定,才能將他的相關資訊從“黑名單”中刪除。
孫德江 記者侯曉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