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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法規,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公司賠償!

某物業公司的專案經理劉先生,因公司要求駕自家車送公司領導去車站,然後返回,途中去飯店吃飯,吃飯後繼續返回家裡,然後出現了交通事故,將一過馬路的行人撞重傷後死亡,

該後果應該自己承擔,還是公司承擔!

在下班的途中發生什麼樣的意外該怎麼辦,如果是緊急的事件,如果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傷害,那麼該怎麼辦,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是怎樣的,公司是不是有一定的責任。關於這些問題,律師帶你知道最新法律法規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傷害的公司有責任嗎?

民法上有一個理論叫“雇主責任”,即勞動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致人損害的,由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那麼,勞動者因自身過錯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損害的情況,是否適用這一原理,由用人單位(或雇主)來承擔侵權責任呢?

焦點問題在於,勞動者上下班的行為是否屬於執行工作職務?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

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有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就是關於這些問題的答案,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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